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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析立法保障個人信息的意義


http://news.wenweipo.com   [2012-12-24]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據國際在線報道,最近一段時間,公民的個人信息在網上被洩露這個話題十分受人關注,人們普遍希望這一現象得到遏制,國家能夠加強對個人信息安全的保障。24日,這一呼籲得到了響應。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在北京審議《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草案)。針對隨意收集、擅自使用、非法洩露甚至倒賣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等現象,《決定》草案做出了針對性的規定。防止和懲處個人信息網上洩露有望獲得法律依據。

 決定草案明確規定:國家保護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和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電子信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

 決定草案還從收集、使用、處理個人電子信息的規範性上做了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採取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在業務活動中收集的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洩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洩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與此同時,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同樣負有保密和保護義務。

 根據草案規定,對竊取或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進行舉報、控告;接到舉報、控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那麼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以立法的方式規範網絡信息保護的意義何在?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周漢華先生表示:「第一,最近這些年隨著互聯網的普及,網上的各種違法犯罪活動也越來越多,網絡的釣魚、網上信息的濫用、網絡詐騙及其他各種形式的網絡犯罪現在也越來越多了。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因為我們法律的缺失,所以這次通過立法,而且也可以預期法律通過之後的相關執法活動就可以給網民提供一個更好的合法權利保護的武器。

 第二,我認為從管理角度來說,由於互聯網是一個新生事物,我們法律又比較缺失,所以一直以來我們對網絡的管理更多的是用傳統的行政管理的方式,既不利於提高我們的管理能力和管理的公信力,其實也不利於實現網絡管理的良性有序的運轉。這次的立法可以說是朝著依法、規範、有序的網絡運行邁出了很重要的一步,對於把網絡管理納入法制化的軌道當然是有重大的意義。

 第三,從互聯網企業角度來說,這些年我們看見網絡成為新經濟的增長點,而且我們國家的互聯網企業發展也非常快,也在國際上有了一席之地。但是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網絡上的各種不規範的經營行為包括不規範的競爭行為都在出現,所以我想通過法律來治理網絡秩序其實是可以對合法合規的來開展互聯網的正常商業經營活動、進行良性競爭有重要的意義。」

 一些通信、醫療等公共事業機構,甚至政府部門在保護公民個人信息方面存在不足,管理不善,導致了公民個人信息的洩露。針對這些問題,《決定》在規範相關機構的行為方面能發揮怎樣的作用?對此,周先生指出:「從國際上來看,個人信息保護法律主要規範的就是這些公共機構或者大公司,因為這些公共機構和大公司在履行公共服務、實施社會管理過程當中天然的擁有或者控制了公民的個人信息,相比於中游或者下游的違法主體,這些公共機構或者大公司的信息洩露造成的損害更大,涉及的面也更廣,所以各國法律保護個人信息的重點都在這一塊。我們《刑法修正案七》實際上也體現了這個精神。從管理的有效性來說,當然是應該管上游,上游管好了,整個產業鏈或者說整個鏈條就能良性運轉。如果把工作都放在下游上,你只能去治標,很難治本。所以我想這個決定一定會既規範我們常見的這些中下游的違法主體,也會規範上游那些公共權力的主體以及提供公共企事業服務的主體。」

      責任編輯: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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