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中新社報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2月31日對外公佈。解釋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條,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解釋分別對「情節嚴重」、「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情節作出具體規定,將於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解釋,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也被認定為「情節嚴重」:向三人以上行賄的;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
解釋規定,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根據解釋,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行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被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此外,行賄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但具有以下情形的,也被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向三人以上行賄的;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
解釋還規定,多次行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行賄數額處罰。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與行賄犯罪實行數罪並罰。行賄人揭發受賄人與其行賄無關的其他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依照刑法中關於立功的規定,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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