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現代消費導報報道,2012年11月30日,也許是趙村磊錘殺未婚妻案「塵埃落定」的一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趙村磊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法院的判決和裁決好像是趙村磊人生的過山車,自2005年12月29日案發到終審裁定的7年裡,他經歷了「三生四死」。而這一切,似乎還沒有結束。2013年1月8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受害者家屬的再審申請。
案發:與未婚妻起口角糾紛,男子用鐵錘砸頭,菜刀割頸
根據河南省許昌市檢方2006年6月5日(許檢刑訴2006【28】號起訴書)的起訴內容:2005年12月29日上午9時許,家住河南省許昌市許昌縣陳曹鄉西趙村的趙村磊與未婚妻陳麗平在家中商量婚嫁事宜時發生爭吵,趙村磊將陳麗平推到在地,先用鐵錘猛擊陳麗平頭部,又用菜刀劃切頸部,致陳麗平死亡。
根據判決書中趙村磊的供述內容,因與未婚妻陳麗平在商量結婚購買傢俱時發生口角衝突,他當時氣急了,在用雙手將陳麗平推到在地後,又拿起鐵錘猛力砸了陳麗平頭部十餘下,而後又拿出菜刀割了陳麗平的脖子幾下。
爭議:案發8年,開庭7次,裁定判決12次,4死3生
2005年12月29日,趙村磊被許昌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關押在許昌縣看守所。
一審二審兩次認定:「手段特別殘忍,後果嚴重」,依法不予輕判,判處死刑
2006年6月5日,許昌市檢察院指控趙村磊犯故意殺人罪,向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稱許昌市中院)提起公訴。2006年7月15日,許昌市中院(【2006】許中刑一初字第33號判決書)經審理查明,趙村磊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雖有自首,但「手段特別殘忍,後果嚴重「,依法不予輕判,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趙村磊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2006年11月28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南省高院)以「原判認定被告人趙村磊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撤銷2006年7月15日的(2006)第33號判決,發回許昌市中院重審。
2007年7月19日,許昌市中院(【2007】許中刑一初第43號判決書)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趙村磊雖有自首情節,但鑒於「手段特別殘忍,後果極為嚴重,依法不予輕判」依法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趙村磊不服判決,以「有自首情節,不是故意殺人,罪不當死」等理由,提出上訴。
高院以「原判事實不清」發回重審,中院判決:自首情節,依法從輕處罰,判處死緩
2008年3月6日,河南省高院再次以「原判事實不清」撤銷2007年7月19日的(2007)許中刑一初第43號判決,發回許昌市中院重審。
2008年4月29日,許昌市中院(【2008】許中刑一初字第38號判決書)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村磊持鐵錘朝被害人的致命部位頭部猛擊數下,應該能夠清醒認識到其行為會造成被害人死亡後果的發生,仍多次實施打擊行為」,雖不是有預謀準備,但仍構成故意殺人。因被告人主動打電話投案,有自首情節,故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受害者家屬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2009年8月6日,河南省高院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撤銷(2008)許中刑一初字第38號判決,發回許昌市中院重審。
峰迴路轉,許昌中院再以「手段特別殘忍,後果極其嚴重,依法不予以輕判」,判處死刑
2009年9月26日,許昌市中院(【2009】許中刑一初字第65號判決書)再次審理認定「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別殘忍,後果極其嚴重,依法不予以輕判」,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趙村磊及受害者家屬均表示不服判決,分別提出上訴。
「塵埃落地」:河南省高院終審裁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維持原判,判處死刑」
2010年3月12日,河南省高院終審裁定認為趙村磊「雖有自首情節,但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後果極其嚴重,依法不予從輕處罰」,另「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合法」,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同時報請最高院人民法院(以下稱最高院)核准。
再起波瀾:最高院覆核「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後果嚴重,但屬臨時起意殺人,有自首情節,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2010年12月12日,最高院經覆核認為被告人「因瑣事殺人,犯意堅決,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後果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但鑒於被告人」因婚戀糾紛臨時起意殺人,作案後投案自首,有自首情節。故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一二審的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合法,但量刑不當。故依法不核准及撤銷河南省高院(2010)第68號裁決,發回河南省高院重審。
2011年5月10日,因最高院不核准趙村磊死刑,撤銷撤銷河南省高院(2010)第68號裁決,發回河南省高院終審。經河南省最高院裁定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發回許昌市中院重審。
「死而復生」:許昌中院改判死緩,河南省高院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2011年9月15日,許昌市中院(【2011】許中刑一初字第87號判決書)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村磊「因瑣事殺人,犯意堅決,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後果特別嚴重,因依法嚴懲」但,鑒於其屬臨時起意殺人,有自首情節,故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依法判處死刑,緩刑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另對趙村磊限制減刑。趙村磊服判,受害者家屬提出上訴。
2012年11月30日,河南省高院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法官曾給受害者家屬送禮,願給2萬法律「救助」,要求不得上訴上訪
「女兒的案子不能公平判決,給我啥,我也不能要,給我啥,我也吃不下!」,據受害者家屬周榮花介紹,2009年1月3日,河南省高院刑三庭副庭長彭某受河南省高院委派曾來到其家裡給她家送禮。彭某向周榮花及家人表示,河南省高院可以拿出2萬元的法律「救助」給其家庭,但要求周榮花家庭服從判決,自此不得再上訪上訴。周榮花及家人拒絕了此提議和要求,對於河南省高院送來的禮物,三年來也從未打開過。
記者通過電話及短信多次聯繫河南省高院刑三庭副庭長彭某求證此事,但對方均未對此作出回應。記者隨後在在一份2009年6月9日由河南省高院下發給許昌市委政法委的公函裡看到河南省高院要求許昌市委政法委在高院「在下發裁決文書後,認證做好陳建偉及周榮花穩控和服判息訴工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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