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郎艷林 2日貴陽電】日前,貴州省政府下發《關於大力扶持微型企業發展的意見》,要求有關部門在辦理微型企業必要的行政審批時,在受理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並回復申請人,要件齊備的,做到立等可取。
該文件規定,申辦微型企業時,申辦人直接向當地工商分局提出創業扶持申請,取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推薦環節。具備條件的縣(市、區、特區),涉及微型企業行政審批的部門要定期集中辦公,集中辦理微型企業註冊登記、行政審批、兌現補助、稅收獎勵、貸款申請等業務。各縣(市、區、特區)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微企辦)、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評審委員會、工商分局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和註冊登記工作。
與此同時,取消創業申請人應取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創業培訓合格證的前置要求,但申請人最遲應於註冊登記後2個月內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
這份文件還要求,受理微型企業撥款申請後,縣微企辦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將補助資金劃入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銀行基本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