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中國青年報報道,近日,一些地方要求禁止輸入人名查詢房產信息的規定引發社會熱議。
如福建省漳州市出台的《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江蘇省鹽城市出台的《鹽城市房屋登記信息查詢管理辦法(試行)》都明確規定,除申請查詢本人房屋信息和國家公檢法等機關的協助查詢外,嚴禁以姓名(名稱)、身份證號為條件進行查詢。
2月18日,鹽城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稱,上述辦法只是為規範內部工作人員查詢,保護個人隱私。
不過,很多人卻不領情。當房叔、房姐事件層出不窮之際,很多網民認為此舉可能堵死公眾監督官員的最後一扇窗戶。
當官員財產公示、懲治腐敗以及個人信息保護這些問題糾纏在一起時,解開其中任何一個,看似都非常困難。比如,以人查房的支持者可能也會遭遇個人信息洩露,成為受害者;而在官員財產公開未能法律化、制度化時,公眾不惜殺敵一千,自損八百,以犧牲個人隱私來換取發現腐敗的突破口。
把官員的財產信息置於公眾的監督之下,並不是一個技術問題。中山大學政治與公共事務管理學院副院長倪星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現在是難在了制度設計和政治決心上。
以人查房是違規做法
實際上,不動產登記公示是很多國家和地區的通行做法,只是公開的範圍有所不同。
在美國,只要網上輸入房屋地址,就可以查到房屋建築價值、土地價格,以及房屋的交易歷史、結構、歷史價格和業主房產稅記錄等信息。如果這些信息仍然不夠全面,用戶可以在政府網站上繼續瞭解相關信息,如房屋賬戶歷史、賬單與評估、豁免與減免信息等。
在香港,用戶可以登錄土地註冊處(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展局下轄部門)的網站,按照地址、地段查找房屋業主的姓名、交易記錄、地租、土地租期等信息。有業內人士表示,房產信息包括業主姓名,但不包括業主的個人資料;而且,也不是說香港任何人都有權查詢其他人名下有多少不動產。
在我國,房屋信息的公開範圍有限。《物權法》第18條規定: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查詢、複製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也就是說,房產登記信息公開的範圍僅限於權利人、利害關係人。顯然,就為監督而言,普通公眾並不是官員此處意義上的利害關係人。
《房屋登記辦法》主要起草人、參與《物權法》及其司法解釋起草、論證的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尹飛教授認為,實行不動產登記的目的是為了維護交易安全,房屋的自然狀況和限制狀況是所有人都有權查詢的。
我國以房查房這方面更為詳細的規定,可見於2008年住建部公佈的《房屋登記簿管理試行辦法》,其中第14條規定,個人和單位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可以查詢登記簿中房屋的基本狀況及查封、抵押等權利限制狀況。
但就現有的法律和制度而言,以人查房一直是違規的做法。
2012年6月1日,中國房地產登記首個行業標準《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正式實施。這份經過住建部批准發佈的規範性文件,是為配合《房屋登記辦法》實施而頒布的。該文件明確規定,登記資料不得僅以權利人姓名或名稱為條件進行查詢。
也就是說,漳州、鹽城等地的做法只是在重申或者說從嚴把握這一規定。
尹飛表示,如果房主不想交易,任何一個說自己想買這個房的人,都來查詢房主信息,那就是侵犯他人權利。
官員財產不是個人隱私
目前,公眾對官員的監督,往往從香煙、手錶、皮帶、不雅照入手,因此,被扳倒的官員都具有偶發的不確定性。從某種程度上說,公眾監督官員苦無抓手。因此,隨著住建部城市個人住房信息系統聯網工程的推進,社會公眾寄托在以人查房的反腐期許越來越大。
以人查房,說白了,就是要知道某個人名下有多少房產。但要確定一個人,除了人名,往往需要他的身份證號、電話等更詳細的信息。
這些信息中,哪些屬於個人隱私,在法律上至今尚未明確。有統計稱,目前有近40部法律、30餘部法規,以及近200部規章涉及個人信息保護,其中包括規範互聯網信息規定、醫療信息規定、個人信用管理辦法等。但這些分散的規定,並不能從源頭上對個人信息的性質進行區分和保護。
中山大學電子政務研究中心主任蔡立輝在接受採訪時表示,所有信息都要分級,按照秘密的程度進行分級,分為無條件向社會公開的信息和依申請公開的信息。如果是一名官員,他的姓名、工作單位、辦公室電話都必須公開。但對普通公民來說,電話就屬於隱私了。
也就是說,官員與普通人的個人信息受保護程度是不同的。
對一般人來說,房產信息是比電話號碼更為重要的個人隱私,但官員的個人和家庭財產卻是應該納入公共監督範圍的。中國社會科學院副研究員呂艷濱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如果官員的隱私不受公眾知情權的限制,那就無法達到監督的效果。
官員有多少套房子,涉及公共利益,不屬於個人隱私。倪星說,現在的問題是,該公開的沒有公開。反腐要靠公眾支持,把官員的財產信息置於大家的眼睛之下,才能取信於民。
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李成言認為,官員作為國家公共權力的掌握者,沒有隱私權。在國外,一般而言,官員級別越高,權力越大,需要公開的個人信息也就越多,隱私權也應該受到更大的限制。
信息公開和信息保護要並駕齊驅
2012年,原任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番禺分局政委的蔡彬被查實與家庭成員擁有22套房產,但他只申報了兩套。隨後,廣州市房地產檔案館洩露房叔房產信息的工作人員,被撤離崗位並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同樣是在廣州,網上一個帖子稱廣州城建退休領導李芸卿坐擁24套房產。經廣州市紀委查實,李芸卿真實身份為越秀城建集團下屬一個設計院的退休工程師,其和3個兒子名下實有房產16套,資金來源都是合法收入,且都不是領導幹部。
既有貪腐官員被查,也有無辜百姓受累。如何平衡信息公開與信息保護之間的關係?
呂艷濱認為,官員的房產信息公開不能以拖累普通百姓為代價。以個人住房信息系統為例,如果實現了全國聯網,那麼,信息量將非常龐大,一旦遭遇黑客攻擊,所有人的個人信息就有被竊取、濫用的風險。
把反腐建立在這個系統上的風險是非常大的。呂艷濱說,應該把屬於官員的信息從技術上單獨處理,以降低成本和風險。比如,可以按照級別、職務,由組織人事部門收集錄入,從便於公眾監督的角度出發,制定專門的廉政法,來規定哪些官員信息應公開、哪些可供查閱。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憲法與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周漢華認為,兩個事件背後都是制度之痛,一是政府信息公開,特別是官員財產公開制度的缺失;一是個人信息保護制度的缺失。制度缺失導致的直接後果,就是信息管理陷入無法規制的狀態:一方面,涉及政府及官員的信息不公開、不透明,難以監督;另一方面,公民的個人信息無法得到有效保障,洩露嚴重。
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和官員財產公示是兩個問題。呂艷濱認為,官員財產應按照法定程序公開,不能因為現在缺乏公開官員財產的相關制度,就隨意洩露別人的信息。
但是,目前,這兩個問題都沒有在法律上進行區分和明確,也就是說,沒有頂層設計。2005年提交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專家意見稿,至今未能進入正式立法程序。而官員財產公開,還停留在民間呼籲階段。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莫於川曾表示,信息公開與信息保護需要相輔相成,需要配套的法制,兩者才能達到動態的平衡。許多政府部門掌握了大量公眾個人信息,缺乏嚴格規範的個人信息保護,就很難在政府信息公開與個人信息保護之間找到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