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就法制晚報報道,記者19日從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瞭解到,網爆「坐擁20億資產」的深圳巨富、被稱為「房爺」的社區幹部周偉思因在舊改項目收受「好處費」,以涉嫌受賄罪、行賄罪被執行逮捕。檢方表示,像周偉思這樣既是「村官」、又是村屬企業管理者的現象在深圳屢見不鮮。
2012年11月,有網帖舉報稱,深圳市龍崗區南聯社區常務副站長周偉思擁有「80多棟私人物業、20輛豪車、20億資產」,並指出周偉思任職期間利用職權便利,非法變賣霸佔村委集體土地,商業勾結違法建設,並以村委名義向政府部門行賄。
2012年11月27日,龍崗區監察局就此事展開調查。調查期間暫停周偉思南聯社區常務副站長職務。2月8日,深圳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行賄罪,對周偉思依法逮捕。
難題 雙重身份、兩種職務行為查辦「村官」陷困境
十年來,周偉思同時擁有兩個不同的身份,一是「村官」,從村委主任到社區工作站常務副站長;二是南聯社區股份合作公司副董事長。
檢察官表示,「村官」兼任村屬企業的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等,如果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制約,加上村屬企業、股份合作公司等常存在一些管理失范、政企不分甚至家族式經營及控制等問題,以至於挪用公款、受賄並損害村集體的利益時有發生,「近幾年來,深圳檢察機關就查辦了一批『村官』的職務犯罪案件。」
然而,由於「村官」身份特殊,檢察機關介入調查也並非易事。這位檢察官坦言,根據管轄分工,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目前我國的一些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作為基層組織,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分為兩種,一是依法從事公務的行為,二是基層自治管理服務的行為。
按法律規定只有在依法從事公務,如救災、搶險、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等環節,「村官」才屬於「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才列入「國家工作人員」並屬於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管轄範圍。因此,這就造成了目前的一種司法困境,即一些群眾對基層組織的問題反映很強烈,但因限於當事人身份及司法管轄權,檢察機關又難以介入調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