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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雙江之子未滿18刑期或十年內


http://news.wenweipo.com   [2013-02-23]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據新京報報道,2月22日下午,北京警方就李雙江之子李天一涉嫌輪姦一事進行了通報,確認李天一因涉嫌輪姦被刑事拘留,共5人涉案,其中1人是其2011年因尋釁滋事罪被收容教養時認識的「獄友」。據女事主稱,2月17日晚,其在海澱區一酒吧內與李某等人喝酒後,被帶至一賓館內輪姦。

昨日上午,有網友爆料稱,海澱分局以涉嫌強姦罪刑事拘留了一名李姓年輕男子,並暗指該男子是李雙江之子李某。海澱公安分局表示,2月17日晚,包括李某在內的五人在賓館輪姦一名女子,目前五人涉嫌強姦罪均被刑拘。據知情人士透露,被拘的李某正是李雙江之子。

網友微博曝李某涉事

昨日上午11時,新浪微博上實名認證為「香港《南華早報》網站編輯」的網友王豐-SCMP表示「海澱公安分局昨天晚上以涉嫌輪姦刑事拘留了一名李姓年輕男子。名字雖然改了,但還是有人認出來他真正是誰。」在微博最後,該網友附上了李雙江之子李某的網頁鏈接,暗指該涉事男子就是李某。

該微博在一天內被轉發4000多次。

在一溫泉停車場被控制

昨日下午,北京市海澱公安分局發佈通報稱,2013年2月19日,海澱分局接到一女事主報警稱,2月17日晚,其在海澱區一酒吧內與李某等人喝酒後,被帶至一賓館內輪姦。接警後,分局立即開展工作,於2月20日將涉案人員李某等五人控制。目前該五人因涉嫌強姦罪被刑事拘留。

據知情人透露,被拘留的李某今年17歲,正是李雙江之子。被害女子非京籍,十七八歲。

據媒體報導,2月17日當天,李某伙同魏某等四人,使用暴力毆打、言語恐嚇等手段,強行開車將被害人楊某帶至海澱區湖北大廈某房間,在違背被害人意願的情況下,輪流與其發生性關係。接到報警後,經過偵查,李某等四人在朝陽區某溫泉停車場內被控制。

另據媒體報導,其中一名嫌疑人是李某被收容教養時認識的「獄友」。

李某收容期滿後改名

昨日,記者多次撥打李雙江的電話欲核實此事,均被對方掛斷,其妻夢鴿的電話則一直無人接聽。

2011年9月,李某曾因無證駕駛寶馬車並打人,被收容教養1年,於2012年9月獲釋。

昨日,警方知情人表示,李某在收容教養期滿後改名,已經有備案,屬於合法改名。

律師說法

未滿18歲 刑期或在十年內

北京建緯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傳巍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有二人以上輪姦的情形,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滿16週歲就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李雙江的兒子今年17歲,對這種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王傳巍稱,除此之外,李某還有因尋釁滋事罪被收容教養1年的「前科」,加上還需要考慮主犯從犯的問題,所以最後的量刑現在還不好確定,「但由於其是未成年人,刑期應該在十年以內。」

探訪

涉事酒吧賓館均稱警方已去調查

據瞭解,李雙江之子等幾人當天是在位於五道口東源大廈B1層的一家酒吧喝酒。

該酒吧數千平米,整個地下一層分大廳和包間,包間以喝酒和唱KTV為主。男士需付費,並在手上蓋章才能入場,而女士則不需要入場費。

昨晚10時,記者看到,酒吧內音樂聲很大,客人中男士比女士多,且女士以二十歲上下的年輕女孩為主,穿著時髦。

該酒吧經理曲先生表示,事發當天,李某等人是在該酒吧的天蝎座包間,「這個包間大概有三十平米,但不知道當時具體去了幾個人,也不知道他們是幾點鐘走的。」

「我也是前天警方來調查瞭解情況的時候,才知道發生了這樣的事情。警方來到之後,調出了監控錄像,查看了事發包間。」曲先生說。

曲先生表示,一般遇到女孩求助或者被拉扯的情況,酒吧保安都會上前幹預和勸阻。「但那天沒有出現這樣的求助,可能是女孩喝太多了。」

另據知情人稱,事發當天,李某等五人酒後將被害人帶至海澱區湖北大廈某房間,對其實施輪姦。

昨晚9時許,京城七八家紙媒和地方電視台均聚集在湖北大廈進行採訪。

酒店值班工作人員表示,的確有此事,警方已經來調查過,但具體情況不太清楚,並拒絕出示當天的登記信息。

被問及如果是5男1女前來開房,是否需要每人都登記?該工作人員表示,隻需有一人出示身份證即可。

鏈接

曾無證駕車打人被收容教養一年

2011年9月6日晚9時許,海澱區西山華府小區門口,李某無證駕駛一輛無牌寶馬,與駕駛奧迪車的蘇楠與小區一對業主夫妻因開車發生衝突,二人毆打對方約3分鐘。致當事男子頭部外傷,前額被縫9針,後腦被縫2針,多處軟組織挫傷。

同年9月7日,公安機關依法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將李某、蘇楠刑事拘留審查,在審查中,李某、蘇楠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9月8日,李雙江到醫院探望被打夫婦,為兒子道歉,稱「沒有教育好兒子,我寧願你們用棍子把我打一頓。」

隨後,北京警方通報稱,由於李某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之規定,公安機關決定對李某由政府收容教養1年,已送交執行。

2012年9月,李某收容教養期滿獲釋,並改名。

      責任編輯:李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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