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中新網2月24日報道,今日國家發改委發佈了關於上調成品油價格的通知,決定自2月25日零時起,將汽、柴價格每噸分別上漲300元和290元,折合全國90號汽油和0號柴油價格平均每升分別上漲0.22元和0.25元。
通知全文如下: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提高成品油價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
根據近期國際市場油價變化情況,按照現行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決定提高成品油價格。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國內成品油價格
(一)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供軍隊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家儲備用汽、柴油(標準品,下同)供應價格每噸分別提高300元和290元,調整後的汽、柴油供應價格分別為每噸8830元和8010元。其他成品油價格相應調整。調整後的成品油標準品價格見附件1。非標準品價格由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品質比率確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專項用戶汽、柴油最高供應價格等額提高。調整後的汽、柴油標準品最高供應價格每噸分別為9230元和8410元。非標準品最高供應價格由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品質比率確定。其中,供漁業、林業、農墾用汽、柴油價格暫按供軍隊用油價格執行。
對符合資質的民營批發企業最高供應價格,按最高零售價格扣減400元確定。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對民營批發企業的供應價格也要相應降低,保持價差不小於400元。
具體供應價格可在不超過最高供應價格的前提下,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等額提高。調整後各省(區、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水平見附件2。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定的品質比率調整汽、柴油非標準品最高零售價格。
成品油零售企業可在不超過最高零售價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體零售價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發價格等額提高。合同約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業的,最高批發價格按最高零售價格倒扣300元確定;合同未約定配送的,最高批發價格由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在300元的基礎上,再考慮運雜費因素確定。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批發價格也要相應降低,保持批零價差不小於300元。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定的品質比率制定非標準品最高批發價格。
成品油批發企業可在不超過最高批發價格的前提下,與零售企業協商確定具體批發價格。
(五)液化氣最高出廠價格按照與供軍隊等部門用90號汽油供應價格保持0.92:1的比價關係確定,供需雙方可在不超過最高出廠價格的前提下協商確定具體價格。
(六)調整後的價格自2013年2月25日零時起執行。
二、做好相關配套工作
(一)合理安排下游運輸行業價格
1、成品油價格提高後,與居民生活密切相關的鐵路客運、城市公交、農村道路客運(含島際和農村水路客運)價格不作調整。
2、成品油價格調整對出租車和公路客運行業的影響,各地要按油運價格聯動機制規定妥善處理,要按現行規定穩定出租車從業人員的收入水平。
3、對已經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公路貨運價格,各地要嚴格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促進道路運輸行業健康穩定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1] 63號)有關規定,採取多種措施,減輕經營者負擔,切實維護行業和社會穩定。
4、各地要嚴格貫徹落實鮮活農產品「綠色通道」等有關政策,加強市場價格的巡查和監測,堅決制止搭車漲價行為,努力穩定糧食、食用油、豬肉、蔬菜等副食品價格。
(二)落實好各項補貼措施,妥善安排低收入群體生活。成品油價格調整,對種糧農民、漁業(含遠洋漁業)、林業、城市公交、農村道路客運、出租車等部分困難群體和公益性行業的影響,按既定補貼機制由中央財政繼續給予補貼,具體補貼方案由財政部另行下達。
各地要統籌考慮成品油、液化氣等調價和市場物價變動因素,繼續做好城鄉低保對像等困難群體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三)發揮石油企業內部上下游利益調節機制,保障成品油市場供應。中石油、中石化兩公司要加強生產組織和調運,保持合理庫存,確保成品油市場供應。同時,要繼續發揮石油企業內部上下游利益調節機製作用,平衡好內部利益關係,調動煉油企業生產積極性,從機制上保障成品油市場穩定供應。
(四)關注行業動態,維護好正常經營秩序。各地要加強成品油市場及交通運輸等相關行業的監測分析工作,密切關注相關行業動態,及時研究解決出現的矛盾和問題,維護好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和社會秩序。
(五)加強成品油市場監管,組織好價格監督檢查。石油生產經營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價格政策,自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大成品油市場監督檢查力度,嚴厲打擊利用價格調整之際搶購、囤積的行為,打擊造謠惑眾、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行為,維護成品油市場穩定。
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團公司要在2月25日18:00前將調價方案的執行情況、市場價格情況和存在問題報告我委價格司(傳真電話:010-685021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