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新快報報道,「從1997年現行刑法制定以來,我國人均可支配收入已經發生巨大變化,有必要對量刑的數字化標准作出相應調整。」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律師朱列玉准備提交的《關於修改中貪污受賄犯罪不合理量刑規定的議案》呼吁,應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實際情況,對貪污受賄量刑標准進行修改,並建議每五年對量刑標准作調整。
●建議1
貪污十萬處一年徒刑
而朱列玉的議案指出,我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已從1997年的5160元增長至2011年的21810元,農民人均純收入也由2090元增長至6977元,實際分別增長了3.23倍和2.34倍。但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仍按照1997年刑法的「貪污十萬以上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量刑。「這明顯表現出刑罰過度供應。」朱列玉說。
「1997年刑法規定的『十萬元』基數相當於當時農民年收入的近50倍,相當於城鎮居民年收入的近20倍。從購買力角度考慮,現在的『十萬元』大致相當於1997年的『一萬元』。」因此,他建議將刑法中關於個人貪污受賄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改為個人貪污受賄十萬元以上的,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他同時建議,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程度、人民生活水平和物價指數等因素,每五年對貪污受賄犯罪的量刑標准做相應的調整。
●建議2
有期徒刑最高至40年
「根據現行刑法規定,犯單罪的有期徒刑期限,除刑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議案表示,目前單罪的有期徒刑最高刑期設置過低,導致貪污受賄犯罪如在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會存在量刑失衡的問題。
議案舉例稱,雲南思茅地區景谷縣縣委書記謝武衛受賄10萬元判處10年,青海省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總經理孫多康受賄168.6萬元判處10年,兩者受賄數額相差將近16倍,量刑卻完全相同。「這種結果不僅犯罪者本人無法接受,社會民眾對此也無法理解。」朱列玉說。
他建議根據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對貪污受賄犯罪的量刑格以及量刑具體標准進行調整,即貪污受賄罪按每貪污受賄十萬元量刑一年作為基本量刑標准,並將貪污受賄犯罪單罪的有期徒刑最高期限延長至40年。
●建議3
死緩改無期徒刑流放
議案表示,死緩作為我國獨創的一種刑罰制度,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刑法》中關於死緩犯執行死刑的條件由「抗拒改造,情節惡劣」修改為「故意犯罪」後,死緩制度逐漸成為名不副實的生命刑。
議案具體分析道,死緩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實施故意犯罪能力已經因為監獄的嚴格看管而基本喪失。而屬於判處死刑範疇的死緩,是導致我國死刑判處率居高不下的一個重要原因。
「死緩犯的犯罪行為較之應當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行為要嚴重,但較之應當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犯罪行為又要輕。」對此議案建議,將死刑緩期執行改為無期徒刑加流放刑,「將死緩犯判處無期徒刑另處流放刑,關押到國家指定的西北沙漠、戈壁灘上條件艱苦的監獄中服刑,在起到在無期徒刑基礎上增重刑罰作用的同時,也能大大降低我國死刑判處率,體現我國限制適用死刑的刑事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