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2010年12月,北京市延慶縣延慶鎮原副鎮長張書軍因被控幫他人騙取政府拆遷補償款,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半。服刑期間,張書軍又被發現兩起貪污罪行和一起玩忽職守罪行,延慶縣檢察院再次對其提起公訴,記者昨天獲悉,法院終審判處張書軍有期徒刑17年半。
據北京晨報報道,2010年延慶法院認定張書軍的貪污發生在2009年,然而此次案卷材料顯示張書軍的首次貪污早在2006年就已發生。當時延慶縣政府為迎接2008年北京奧運會,對縣城及重點地區進行環境整治拆違拆舊工作。延慶縣市政管委與延慶鎮政府為此進行分工,市政管委負責與司家營路段拆遷所涉及的法人或其他單位簽訂協議,約定拆遷補償事宜,對於租用單位土地自建房屋的,由單位與實際承租人協商解決。延慶鎮政府則負責與拆遷所涉及的路邊個體工商戶以及司家營村村民個人簽訂協議,協商拆遷補償事宜。
時任延慶鎮副鎮長的張書軍主管負責拆遷工作。當時拆遷涉及原延慶縣木材公司,按照分工,該公司的拆遷原應由延慶縣市政管委負責,村民賀玉喜(另案處理)此前曾同木材公司簽訂過房屋土地租賃協議,按照協議約定,在本次拆遷中,木材公司有權終止租賃協議,並不賠償由此實際給賀玉喜造成的經濟損失。
為了獲得拆遷補償款,賀玉喜找到張書軍。隨後張書軍在明知賀玉喜在木材公司土地上所建房屋,不是司家營村村民個人房屋,不屬於延慶鎮政府主管負責的拆遷範圍的情況下,仍與賀玉喜共謀,將該房屋虛構為司家營村村民潘某(賀玉喜之妻)坐落於司家營村的合法房屋,並於2006年8月18日同賀玉喜簽訂了拆舊補償協議書,賀玉喜從中獲得補償款48.48萬元。2006年8月31日,延慶鎮政府向潘某的賬號中支付了補助款,次日,賀玉喜便將其中的28.48萬元轉入張書軍岳母的賬戶中。
110國道拆遷中再次虛構房屋
第一次受審時,檢方指控張書軍在110國道延慶鎮米家堡段拆遷工作中夥同被拆遷人耿某,採取提高拆遷補償標準、虛構建築面積進而增加拆遷補償款的手段,騙取延慶鎮拆遷補償公款共計88萬元,其中張書軍分得50萬元。然而,二次審理時的訴訟材料顯示,張書軍在這項工作中的貪污並不僅僅只有這一次。
2009年9月,延慶縣市政管委與延慶鎮政府簽訂了《新農村環境整治拆遷協議》,由延慶縣市政管委向延慶鎮政府撥付資金1750萬元,由延慶鎮政府負責實施新農村整治110國道米家堡段公路兩側的拆遷補償工作。延慶鎮政府專門成立拆遷工作組,張書軍擔任組長,時任延慶縣司法局延慶鎮司法所所長高某(另案處理)是其中工作組成員。
在此期間,張書軍與高某以及時任延慶鎮雙營村村民委員會主任賀二枝(另案處理)共謀,虛構賀二枝與妻子宋某有房屋被拆遷的事實。由張書軍代表延慶鎮政府與賀二枝簽訂了被拆遷人為宋某的拆遷補償協議,騙取拆遷補償補助款40.1231萬元。2009年9月29日,補償款撥入高某的賬戶中,10月1日,賀二枝從中取款35萬元交給張書軍,而張書軍則將其中4萬元分給高某。
此外,張書軍還被指控在此次拆遷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職責,造成135.1074萬元公款被他人騙取。
原副鎮長獲刑17年半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書軍已構成貪污罪和玩忽職守罪,但其在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延慶縣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立案偵查期間,主動交代其夥同他人貪污的犯罪事實,且部分贓款已被扣押,減少了公款的損失。同時,張書軍玩忽職守犯罪中的贓款已經全部被退回。加之法院考慮到拆遷小組屬於臨時機構,缺乏明確而嚴謹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因此對張書軍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法院以貪污罪判處張書軍有期徒刑9年,以玩忽職守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9年半。同時,這一判決與此前的判決實行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7年6個月。
一審宣判後,張書軍提出上訴,指出判決認定的貪污事實發生在原判決宣告之前,與原判決認定其犯貪污罪屬於同一罪名,不應該按照數罪並罰的條款來決定執行的刑期。二審法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