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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通報帶薪休假糾紛案例


http://news.wenweipo.com   [2013-04-27]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今天(27日)上午,北京一中院通過對近一年來審結的涉及勞動者休假維權的勞動爭議案件進行統計,針對帶薪年休假方面的糾紛進行總結分析,發佈典型案例進行通報。

據中廣網報道,北京一中院民六庭庭長張弓介紹,勞動爭議案件近年來增長數量最為迅猛的是一類民事案件,近三年,他們法院勞動爭議案件數量接近14000件,而且從今年一季度的情況來看,這個數字還在增長。2010年2月,他們為了應對這種狀況,特意成立了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臨時審判第六庭。

北京一中院通過對近一年來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進行統計分析,發現越來越多的勞動者,因為帶薪年休假問題和用人單位發生了糾紛。從去年4月到今年4月,這一年期間他們共審結勞動爭議案件3467件,而其中涉及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的糾紛就佔到45.2%,在這起案件中,勞動者的勝訴率達到了90%。

今天的發佈會上通報了5個典型案例。有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在職期間安排勞動者外出旅遊,因此就免除了勞動者享有年休假的權利。在訴訟中,用人單位主張,在2010年5月8日到15日安排原告陸某外出旅遊,因此當年應當視為享受了帶薪年假,並提供了當月的考勤記錄、旅遊照片還有火車票等證據予以證明,而勞動者認為這個和年休假待遇是不能等同的。最終法院認為,外出旅遊是單位為員工安排的福利待遇,不能視為勞動者享受了年休假。同時,用人單位沒有提前向勞動者說明旅遊時間要折抵年假的天數,對用人單位的抗辯主張不於採信,因此支持了勞動者要求支付未休年假的訴求請求。法官提示,如果用人單位想以旅遊待遇、福利待遇折抵年假天數,要跟勞動者協商,得到勞動者同意才可以。

多種侵犯勞動者休假權利的行為通過訴訟集中反映出來,法院也提醒勞動保護相關部門給予重視,避免相關損害發生。另一方面,單位組織的旅遊是否能代替年休假?單位能否與員工簽訂合同約定取消休假?勞動者如何對未休假事實進行舉證?勞動者如何確保休假權利?

法院通過審理的案件,向勞動保護相關部門提出,有5種用工單位最常見的侵權行為應該引起高度重視。首先是以入職年限漠視累計的工齡,一些企業不考慮職工進入本單位之前的工作年限,僅以進入本單位時間作為起點來計算工齡,並因此少計算勞動者的法定休假天數,這就造成了對勞動者的侵害。第二種情況是利用代崗狀態中斷勞動者的連續工作年限,或者以在崗期限折抵休假期限,從而達到規避安排帶薪年休假的目的。第三種,部分用人單位不誠信,採取偽造考勤記錄的方式,拖欠規避履行義務。第四種,有的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簽訂無休假的承諾,通過這樣的約定方式免除或者降低勞動者依法應享受的年休假待遇。第五種情況,有的用人單位在沒有和勞動者協商的情況下,以集體外出旅遊等福利待遇沖抵了年休假的天數。

在現實當中,勞動者往往為了保住飯碗,在自己的合法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選擇了忍耐,在剛剛審結的一起案件中,有勞動者直接說,為了一份工作,所以多年忍耐不休年假。法院提示勞動者,首先在入職的時候要向用人單位明確已有工作年限,及享受的帶薪年休假的天數,避免以後發生爭議。第二點,提示勞動者應當努力收集有關連續工作時間的相關證據,例如考勤記錄、工作文件、工資發放記錄等材料,以便在訴訟指正中贏得主動。第三,提示勞動者增強辨別偽造證據的應訴能力,如果懷疑用工單位證據的真實性,需要充分行使指證權利,必要的時候可以申請對所謂的簽字進行鑒定,以便法官能夠通過科技手段準確判斷證據的真偽。同時,勞動者應當瞭解自己享受的法定權利,不要到最後失掉了工作的時候才想起去維權,卻找不到證據。

      責任編輯: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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