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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一切人員請撤離8個中國島


http://news.wenweipo.com   [2013-04-27]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26日在此間答記者問時表示,中方不接受菲律賓就南海問題所提仲裁,堅持按國際法的有關規定和《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的有關精神,通過雙邊談判解決領土和海洋劃界爭議。

據新華網報道,有記者問,應菲律賓方面要求,中菲南海爭議仲裁庭日前組成,中方對此有何評論?

華春瑩答,2013年1月22日,菲律賓向中方提交了就南海問題提起國際仲裁的照會及通知。2月19 日,中方聲明不接受菲方所提仲裁,並將菲方照會及所附通知退回。中方的上述立場不會改變。

華春瑩指出,20世紀70年代起,菲律賓違反《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原則,非法侵佔了中國南沙群島的部分島礁,包括馬歡島、費信島、中業島、南鑰島、北子島、西月島、雙黃沙洲和司令礁。中方一向堅決反對菲方的非法侵佔,鄭重重申要求菲方從中國島礁上撤走一切人員和設施。

華春瑩說,菲方在通知中聲稱「不要求對雙方均主張的島礁的主權歸屬進行判定」。1月22日菲方又公開表示,提起仲裁的目的是使菲中南海爭端「獲得一個持久的解決」。這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

而且,菲方以其對中國島礁的非法侵佔作為提起仲裁的基礎,歪曲了中菲爭端的基本事實。菲方企圖以此否定中國的領土主權,使其非法侵佔中國島礁的行為披上「合法化」外衣。菲方謀求這種所謂「持久的解決」企圖及其手段,是中方絕對不會接受的。

華春瑩表示,按照國際法,特別是海洋法中的「陸地統治海洋」的原則,確定領土歸屬是海洋劃界的前提和基礎。菲方提出的仲裁事項實質上是兩國在南海部分海域的海洋劃界問題,這必然涉及相關島礁主權歸屬,而領土主權問題不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解釋和適用問題。

因此,在中菲島礁爭端懸而未決的情況下,菲方提出的仲裁事項不應適用《公約》規定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更何況中國政府於2006年已經根據《公約》第298條的規定提交了聲明,將涉及海洋劃界等爭端排除在包括仲裁在內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之外。

因此,菲方的仲裁主張明顯不成立。中方拒絕接受菲方的仲裁要求,有充分的國際法根據。

華春瑩指出,從維護中菲雙邊關係和南海和平穩定大局出發,中方一貫致力於通過與菲律賓的雙邊談判和協商解決有關爭議。

由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談判解決領土和海洋權益爭議,也是包括菲律賓在內的簽署國在《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中做出的承諾。《宣言》理應得到全面、認真落實。中方堅持按國際法的有關規定和《宣言》的有關精神,通過雙邊談判解決領土和海洋劃界爭議。

南海風雲
      責任編輯:冬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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