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截至昨天,浙江省委政法委並沒有任何有關責任追究的結論向公眾通報。而據瀟湘晨報等媒體報道,「在杭州公安系統,不少人對聶海芬抱以同情和肯定態度。有人提到,她現在的職務還是大隊長,依然在一線工作。」
據東方早報報道,張高平、張輝叔侄冤案國家賠償問題結束之際,浙江方面尚未公佈對這起冤案責任人員的調查進展。
目前,該案平反已近兩個月,而浙江省委政法委承認成立調查組也已有一個半月。
至少10偵查人員被查
4月9日,浙江省委政法委政治部副主任朱巧湘承認,浙江省委政法委針對張輝、張高平錯案成立了聯合調查組(4月8日,早報A16版披露了浙江省委政法委成立調查組的消息)。
朱巧湘表示,調查組將秉持公正客觀、實事求是的工作態度,對該錯案原辦理過程中公、檢、法各部門辦案環節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調查。
不過,截至昨天,浙江省委政法委並沒有任何有關責任追究的結論向公眾通報。而據瀟湘晨報等媒體報道,「在杭州公安系統,不少人對聶海芬持同情和肯定態度。有人提到,她現在的職務還是大隊長,依然在一線工作。」
近日,早報記者翻閱該案公開資料,發現浙江公檢法系統至少有9名公職人員涉及本案。
其一,杭州市檢察院的起訴書(杭檢刑訴[2003]262號)及杭州市中級法院的一審判決書((2004)杭刑初字第36號)顯示:出庭支持該案一審公訴的是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趙琳潔、徐萍,趙琳潔也是該案起訴書的署名者,而擔任該案一審審判長的則是杭州市中級法院法官馮菁。
其二,浙江省高級法院的二審判決書((2004)浙刑一終字第189號)顯示:該案的二審法官為浙江省高級法院刑一庭的汪鑫奎、沈軍、王松波。其中,汪鑫奎為審判長,沈軍、王松波為「代理審判員」。
其三,根據央視2006年「浙江神探」《無懈可擊——聶海芬》節目的報道,當年該案的偵查人員包括:時任杭州市公安局刑偵支隊預審大隊大隊長的聶海芬、預審大隊民警金浩東以及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公安分局吳偉。
此外,據早報記者瞭解,早在該案立案重審之前,浙江省檢察院等有關部門還曾對參與審訊張輝、張高平的杭州警方偵查人員逐一展開了調查,但這些被調查對像均否認了有刑訊逼供的行為。
證據顯示,這些被調查的偵查人員至少有10名,大多隸屬於杭州市公安局刑偵支隊、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以及相關派出所。同他們一起被調查的還包括浙江省看守所相關負責人。
據早報記者瞭解,上述參與該案的浙江公檢法系統公職人員中,不少已獲晉陞或調職。
三篇問答相互矛盾
公開報道顯示,該案平反後,浙江省委政法委、公安廳、檢察院、法院等相關部門多次對外表態,將在全面深入調查的基礎上,嚴格落實錯案責任追究制度,「絕不護短。」
4月13日至16日,浙江日報連續4天在頭版刊發了上述4部門相關負責人的「答記者問」。
答問中,公檢法3部門負責人在承認各自部門對錯案形成的相應環節負有責任之外,也都表示,各自部門為該案的複查和重審做出了積極努力。
不過,仔細對比這三篇問答,早報記者發現,他們各自表述的翻案內情有多處難以銜接,甚至相互矛盾。
如,浙江省高院副院長俞新堯稱,鑒於該案存在諸多疑點,浙江省高院於2012年2月27日立案複查,並先後13次走訪杭州市委政法委、杭州市有關公安機關、看守所及杭州市出租汽車管理處等單位,認真調查核實有關證據及本案偵查相關情況。「6月29日,獲悉了被害人8個指甲內的DNA比對上勾海峰的情況後,複查進度加快。」
但浙江省公安廳副廳長徐定安則表示,杭州市公安機關在2011年11月21日從相關媒體報道(早報當日刊發的《一樁沒有物證和人證的姦殺案》)中引起警覺,次日通過DNA比對發現重要線索,為此案的核查和糾正提供了關鍵證據。「23日,杭州市公安局即將案情通報相關政法部門……」
悖論在於:如果俞新堯和徐定安說法均屬實,則意味著杭州市公安局2011年11月23日即通報了DNA比對出新結果這一關鍵證據,但浙江省高院卻直到7個多月後的2012年6月29日才獲悉該證據,而在這7個月間,浙江省高院還多次走訪了杭州市有關公安機關。
因此,公眾無法分辨:究竟是杭州市公安局及其通報的「相關政法部門」刻意隱瞞這一關鍵證據、拖延翻案達7個月之久,還是浙江省高院為該案再審一拖再拖推卸責任?
再如,浙江省檢察院副檢察長王祺國稱,2010年夏天,新疆檢察官張飆同志來信反映張輝、張高平案件的有關情況。「我院主要領導立即作出批示,職能部門一方面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聯繫,另一方面著手開展審查工作……」
換言之,浙江省檢察院最晚在2010年夏天即因張飆來信開始審查該案(DNA問題是張飆在信中提及的主要疑點),並且「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聯繫」,但杭州市公安機關卻直到一年多之後(2011年11月21日),才從早報的報道中「引起警覺」,然後才比對出DNA新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