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1995年,王寶森以一顆子彈將自己的身後事一了百了,活著的陳希同卻沒有那麼「利落」了。1997年,因涉貪污等問題陳希同被關進大牢,一同被關的還有陳的兒子陳小同。1998年,陳希同獲刑16年。
據中國新聞週刊網6月6日報道,6月5日傍晚,新華社一則簡短而嚴謹的消息引起不少人的關註:陳希同因患癌症,於2013年6月2日病亡。陳希同,男,83歲,於1998年7月31日被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6年。2006年5月31日保外就醫。
陳希同——北大畢業當過北京市委書記曾被下放
「陳希同是誰?」這是部分網友在本刊微博推出「陳希同病亡」消息後的留言。的確,對於很多90後來說,陳希同這個字眼或許有些陌生。但這個名字想必能喚起大多數人的回憶。
公開資料顯示,陳希同,1930年6月出生於四川省安岳縣。1948年18歲時考入北京大學中文系,同年10月,加入中國民主青年同盟。1949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北京解放之初,做過一段時間的基層工作,歷任中共北京市西單地區街道工作組成員,北京市公安局內城二分局十二派出所副所長,北京市公安局內城二分局人事股副股長、文書股股長等。
1952年陳希同調至北京市委辦公室任幹事。1953年,被任命為北京市委第二書記劉仁的秘書。1963年,任中共北京市昌平縣農工部副部長,不久又升任縣委副書記。1967年,陳希同因曾任劉仁秘書,被視為「舊市委」的人,下放勞動。1971年陳希同41歲時,即東山再起,歷任中共北京市昌平縣十三陵公社革委會副主任、馬池口公社黨委書記、北京市昌平縣委副書記、縣革委會副主任、昌平縣委書記、縣革委會主任等職。
1979年12月,任中共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長。1981年9月,擔任中共北京市第四屆委員會常委書記,次年,又當選為「十二大」中央委員會委員。
1983年4月,被任命為北京市市長。11月,率北京市友好代表團赴秘魯和美國進行為期三周的友好訪問,這是他第一次正式出國訪問。
1985年,任第十一屆亞運會組織委員會主席,5月20日,出席在日本東京舉行的第一屆世界大城市首腦會議。
1987年7月,率北京市友好代表團赴法國、捷克、匈牙利、南斯拉夫訪問。11月當選為「十三大」中央委員。 1988年1月連任北京市市長,4月,升為國務院國務委員。
1990年5月,向中共中央政治局匯報亞運會準備工作。7月3日,陪同鄧小平同志赴北京京廣中心視察。9月,出席亞運會開幕式,並致開幕詞。
1991年4月,任申辦2000年奧運會委員會主任委員。
2006年5月31日保外就醫。
2013年6月2日病亡。
王寶森畏罪自殺牽出陳希同父子
1995年4月27日,新華社一篇僅165個字的消息猶如平地驚雷:「北京市常務副市長王寶森懾於反腐敗威力自斃身亡;中央政治局委員、北京市委書記陳希同引咎辭職。」
事後,人們得知,當年4月5日下午,在北京市懷柔縣的一處果園裡,時任北京市副市長的王寶森飲彈自盡。王所用的槍,是他在2月份向市公安局要來的,理由是北京治安狀況欠佳,他需要自衛。但他最後卻將槍口對準了自己。
在王寶森畏罪自殺的次日,陳希同即向中央書記處呈交「引咎辭職報告」,但未獲通過。在隨後的20天裡,陳希同三次向中央提出辭職,均未得到批准。4月27日,中央書記處同意陳希同引咎辭職,決定由中紀委第一書記尉健行接替陳希同的工作。
王寶森以一顆子彈將自己的身後事一了百了,活著的陳希同卻沒有那麼「利落」了。
因在調查王寶森違法犯罪活動的過程中,發現有重大問題涉及陳希同,中共十四屆五中全會決定,撤銷陳希同的職務。與此同時,中紀委對陳希同的問題進行審查。
被拿下高官身份的陳希同,其真面目可謂慘不忍睹。兩年之後,1997年9月,中紀委查明陳存在侵吞貴重物品、腐化墮落、謀取非法利益、嚴重失職等問題,報中共中央批准,開除其黨籍並移交司法機關。以陳希同為軸心的22名涉案人員也被關進大牢,其中包括陳的兒子陳小同。
陳希同 獲刑16年
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陳希同貪污、玩忽職守案進行了公開宣判:以貪污罪判處陳希同有期徒刑1 3 年;以玩忽職守罪判處陳希同有期徒刑4 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 年。贓物沒收上繳國庫。
陳希同因涉嫌貪污和玩忽職守,於1998 年2月27 日經檢察機關決定逮捕。6 月5 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以上述兩罪對陳希同提起公訴。因陳希同玩忽職守罪中涉及個人隱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 5 2 條第1 款的規定,於7 月2 0 日不公開審理了此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陳希同委託北京市逢時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耀庭為其辯護。
法庭經過對大量的證人證言、書證、物證等質證核實,充分聽取公訴人意見、辯護人意見以及陳希同本人的辯護和陳述後,合議庭進行了評議,認定:陳希同在擔任北京市市長、市委書記期間,自1991 年7月至1994年11 月,在對外交往中接受貴重禮物22 件(其中金銀製品8件,貴重手錶6只,名貴水筆4支,照相機3 架,攝像機1 台),共計價值人民幣55.5 萬餘元,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公,而是由個人非法佔有。陳希同為追求奢糜生活,還指使、縱容王寶森擅自動用財政資金,在北京市八大處公園和懷柔縣違規建造了兩座豪華別墅,供陳希同、王寶森個人享用。自1993年1 月至1995 年2 月,陳希同經常到上述兩座別墅吃住享樂。違規建造的別墅和購置設備共動用財政資金人民幣3521萬元,耗用服務管理費人民幣242 萬元,吃喝揮霍公款人民幣105 萬元。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陳希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對外交往中接受貴重禮物,違反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個人非法佔有,其行為構成貪污罪,且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陳希同不正確履行和不履行職責,指使、縱容王寶森違反國家基本建設項目計劃審批程序,擅自動用財政資金,修建兩處豪華別墅,並在此吃住享樂,大肆揮霍國家財產,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亦應依法懲處。為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1998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對陳希同貪污、玩忽職守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陳希同上訴,維持原判。
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陳希同案作出了一審判決。這一判決對陳希同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 3 年;以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4 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 6 年。贓物沒收上繳國庫。一審判決後陳希同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對此案進行了審理。合議庭訊問了陳希同,聽取了他本人的陳述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全面審查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提出了評議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後認為:陳希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對外交往中接受貴重禮物不按照國家規定交公,非法佔為己有的行為,已構成貪污罪;違背職責指使、縱容王寶森擅自動用財政資金違規建造兩座豪華別墅,並在其中吃住享樂,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均應依法懲處。陳希同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決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的裁決為終審裁決。陳希同貪污、玩忽職守案經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公開宣判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查辦陳希同案件大事記:
1995年4月,陳希同因王寶森案件引咎辭職。
1995年9月,中共中央十四屆五中全會做出決定,將陳希同清除出政治局和中央委員會,保留黨籍以觀後效。對其經濟問題,繼續進行審查。
1997年8月29日,中紀委決定並報中央批准,開除陳希同黨籍。
1998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貪污和玩忽職守罪,決定將陳希同依法逮捕。
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陳希同有期徒刑1 3 年;以玩忽職守罪判處陳希同有期徒刑4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 6 年。贓物沒收上繳國庫。
1998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對陳希同貪污、玩忽職守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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