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6月20日,海南省一中院對萬寧「校長帶女生開房案」當庭宣判:以強姦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原萬寧市第二小學校長陳在鵬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判處被告人原萬寧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局工作人員馮小松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案件定性一波三折
據新華網海口6月20日報道,「海南萬寧第二小學校長帶女生開房!」事件經媒體曝光後,引發社會強烈關注。5月15日,原萬寧市第二小學校長陳在鵬和原萬寧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局工作人員馮小松被以涉嫌猥褻兒童罪批捕。隨後,萬寧市警方稱,犯罪嫌疑人涉嫌「嫖宿幼女」,引發輿論對公安偵查執法是否到位的強烈質疑。
在社會的高度關注下,5月24日,萬寧市公安局將陳在鵬、馮小松以涉嫌犯強姦罪移送萬寧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5月28日,萬寧市檢察院以犯罪嫌疑人涉嫌犯強姦罪向萬寧市法院提起公訴。此後,為提高案件審判的準確性,海南省一中院決定,改變管轄,由海南省一中院按照一審程序審理。
6月20日,海南省一中院以不公開審理的方式開庭審理。法庭查明:5月8日,李某某、吳某某、肖某等7名女生相約離家打工。陳在鵬駕車將7名女生帶到萬寧市某大酒店,途中1名女生被家人叫回。到酒店門口處,陳在鵬給李某某錢開了一間包廂供6名女生(6人均不滿14週歲)打牌,然後離開。當晚,經吳某某要求,馮小松帶走其和同學符某某前往另一酒店開房同宿。陳在鵬則帶另外4人到隔壁KTV開包廂唱歌,然後在原酒店開2間房,並和其中2人同處一室。
據辦案法官介紹,陳在鵬在與李某某、肖某同宿時,以金錢引誘2人與其發生性關係,並實施了強姦行為,但因2人的拒絕和反抗而未得逞。馮小松在與吳某某以及吳的同學符某某同宿時,對吳某某實施了強姦行為,但因吳某某的反抗和符某某的阻撓而未得逞。
控辯雙方激辯: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強姦罪?
「法庭充分聽取了控辯雙方意見,量刑做到了規範化、準確化。」案件審理的法官說。
6月20日上午8時30分陳在鵬案開庭,13時30分,馮小松案開庭。據記者瞭解,開庭審理中,控辯雙方對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強姦行為展開激烈辯論。法庭還傳喚了偵查階段為被害人進行人身檢查的醫生以及有關偵查人員到庭作證。
陳在鵬的辯護人提出,陳在鵬的行為不構成強姦罪,只構成猥褻兒童罪,不屬情節惡劣,陳在鵬具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
辦案法官認為,馮小松明知吳某某是未滿14週歲的小學生,仍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馮小松在與吳某某交往時,意圖尋找機會與吳某某發生性關係,並兩次與未成年幼女開房同宿,且同宿時均是在吳某某有同學在場的情況下,對吳某某實施了強姦行為,給吳某某及在場同學的身心健康造成極大的傷害,也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影響,犯罪情節惡劣,依法應從重處罰。
法庭認為,馮小松姦淫不滿14週歲的幼女,依法亦應從重處罰。鑒於其兩次均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屬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罪對其從輕處罰。
此外,關於馮小松的辯護人所稱馮小松的行為不構成強姦罪,只構成猥褻兒童罪,且情節輕微的辯護意見,法庭審查不能成立,但馮小松在庭審中自願認罪、悔罪,依法可從輕處罰。
幼女性侵案多發:如何讓保護幼女的「防線」固若金湯?
小學生遭教師性侵的事件並非海南個例。不少專家表示,從近期不少幼女遭遇性侵害的案件不難看到,無論是法律懲罰還是學校和家庭保護等方面,都存在不少問題。
「將與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應該一併歸為強姦罪。」海南省中邦律師事務所張孝民律師說,性關係對於成年與未成年人,有著涇渭分明的界限,未成年人的權益就是一根高壓線,絕對不能挑戰。
在家庭教育方面,由於我國性別教育的缺失,導致很多孩子遭到性侵後渾然不知。上海社科院青少年所所長楊雄表示,事實上,很多對於幼女的性侵害都發生在小學甚至是幼兒園階段,儘管這是小概率事件,但家長不應該因此忽視。
為此,海南大學校長李建保認為,對於未成年人的保護,除了法律的嚴懲之外,家庭、學校、社會都需要從點滴做起,關注每一個可能發生問題的細節,更重要的是要讓孩子們自己懂得如何保護自己,而不受到別人的侵犯。在這一點上,無論是家庭教育還是學校教育,恐怕還都存在不該存在的盲點。
針對近日海南等地相繼出現的教師強姦猥褻學生的犯罪案件,教育部教師工作司負責人日前表示,教育部要求有關地方教育部門立即查清事實,堅決果斷把違法犯罪人員清除出教師隊伍。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今後將指導各級法院加大對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犯罪的懲治力度,堅持最低限度的容忍、最高限度的保護,該重判的堅決依法重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