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廣西柳州女公務員貪挪公款人民幣470萬元一案,一審宣判判處有期徒刑22年。
據中新網報道,備受社會注的廣西柳州女公務員貪挪公款人民幣470萬元一案,6月25日在廣西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為被告人聶某犯挪用公款罪、貪污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22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
法院查明,聶某在2005年11月至2012年8月擔任柳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納員期間,未經單位領導批准,利用其掌管單位現金支票、單位財務專用章的職務便利,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住房補貼銀行賬戶等銀行賬戶中非法提取現金,並用其偽造的銀行對賬單及登記虛假的銀行存款日記賬等方式掩蓋其非法提現,挪用柳州市食藥監督局公款,尚未歸還的有人民幣342萬餘元。
此外,在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間,聶某在兼任監督所出納員期間,採取私自加蓋財務專用章、單位法人印鑒的手段從監督所的銀行賬戶非法提取現金,而後採取偽造虛假的轉賬支付憑證的手段掩蓋其非法提取單位公款。經司法會計鑒定,聶某挪用該所公款尚未歸還的數額為人民幣91萬餘元。
法院審理確認,聶某是採取現金支票的方式從市藥監局的7個賬戶及市藥檢所的2個銀行賬戶中提取現金,在長達7年的時間中有不斷轉賬或者還現金進上述賬戶的行為,故其主觀上非法佔有上述賬戶中公款的意圖不明顯,認定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是符合法律規定和案情的實際情況。而對於指控的收取單位職工退繳的津補貼款和工會費,聶某作為出納,本應收到公款後立即存入單位賬戶,但其並沒有將該款入賬,而是通過偽造銀行現金交款單、銀行對賬單給單位會計平賬的方式,製造該款已經入賬的假象,將該款據為己有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均表現明顯,故該行為應以貪污罪論處,確認貪污公款共計人民幣34.9萬元。由於聶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作出宣判,聶某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扣押、查封涉案馬自達轎車、商品房兩套及茶葉一批,依法拍賣作價後返還被害單位,不足部分將繼續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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