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7月3日,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對楊某等12名「淘寶差評師」敲詐勒索一案作出了一審判決。楊某等12人均為80後,其中有幾名自己也是網店經營者,還有一名是在校大學生。
據中新網報道,2012年6月,被告人楊某通過網絡QQ群、YY平台等聊天工具,分別與被告人吳一、周某、陳某、紀某、米某、吳二、梁某、黃某、梁飄某、劉某、孫某聯繫並教授他們以作「網絡差評師」的方法勒索淘寶網上網店賣家的錢款,即由「網絡差評師」在淘寶網上向某個網店賣家惡意下單,而後被告人楊某通過QQ、阿里旺旺等網絡聊天平台與該賣家「談判」,向賣家表示如果發貨就給予差評、不發貨就投訴,只有向他支付一定錢款,才同意關閉交易。
賣家為了不受差評,不影響網絡經營和淘寶網的評分,不得不同意以支付寶轉賬的方式付錢給楊某。楊某收到錢款後,再將部分錢款通過支付寶轉賬的方式向參與惡意下單的「網絡差評師」分贓。在一個月內,被告人楊某等十二人作案14次,共計得款人民幣2995元。
在審理過程中,其他11名被告人均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被告人楊某辯稱沒有教授其他被告人作案方法,其是真實購物,淘寶賣家主動聯繫並給予金錢。其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犯敲詐勒索罪證據不足,本案數額未達到定罪標準。
經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通過網絡聊天平台教其他被告人做網絡差評師並多次向淘寶網上網店賣家勒索錢款的事實,有其他11名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網絡聊天記錄以及被告人楊某原有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故該辯解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被告人楊某、吳一、周某、陳某、劉某、紀某、米某、吳二、梁某、黃某、梁飄某、孫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敲詐勒索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楊某的辯護人所提本案數額未達到定罪標準故不構罪的相應辯護意見不能成立。被告人楊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吳一、周某、陳某、劉某、紀某、米某、吳二、梁某、黃某、梁飄某、孫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吳一、周某、陳某、劉某、紀某、米某、吳二、梁某、黃某、梁飄某、孫某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所提相應辯護意見予以採納。最終法院對12名被告人作出判決,煮飯楊某獲刑2年,處罰金5000元,而其餘11人則獲十個月緩刑一年至一年二個月不等刑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