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圖片
薄熙來在法庭上 【文匯網訊】據法制日報8月23日報道,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2日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薄熙來涉嫌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法庭就起訴指控薄熙來受賄的事實進行了法庭調查,被告人薄熙來多次狡辯,「我記不清了」、「我不清楚」、「跟我沒關係」,前後供述不一致。《法制日報》記者今天就此採訪了參與旁聽審理薄熙來案的法律專業人士。
山東省濟南市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山東眾成仁和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孟凡湖說,法律明確規定,被告人不認罪的,但證據足以證實其有犯罪行為,照樣可以定罪處罰。相反,即使被告人認罪,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犯罪事實的,也不能給被告人定罪處罰。被告人供述是重要證據,但不是唯一的證據。法官要對示證、質證的證據進行綜合判斷,是否有完整的證據鏈,進而得出案件結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83條規定,審查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應當結合控辯雙方提供的所有證據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辯解進行。被告人庭審中否認庭前供述,但不能合理說明原因或者其辯解與全案證據矛盾,而其庭前供述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可以採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存在反覆,但庭審中供認,且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可以採信其庭審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存在反覆,庭審中不供認,且無其他證據與庭前供述印證的,不得採信其庭前供述。
針對法庭審理過程中出現被告人否認指控的情況,山東政法學院法學院院長劉炳君對記者說,被告人在法庭上怎麼表達是他們的權利,但是作為審判人員和參與訴訟活動的人員,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用確鑿的證據來斷案,維護法律的公平公正。
孟凡湖說,如果被告人當庭否認庭前供述,在大量證據面前也予以否認,在這種情況下,只要不符合客觀事實,否認就沒有證據支持。本案中,雖然薄熙來在收受唐某某、徐某賄賂的問題上,當庭對指控予以否認,但從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來看,其涉嫌受賄犯罪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而且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
「賴是賴不掉的。只要觸犯了國法,都要受到法律的嚴懲。」孟凡湖最後對記者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