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新華網報道,8月26日,薄熙來案審理進入第5天,進行法庭辯論。在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後,被告人薄熙來自行辯護。以下為薄熙來辯護詞:
審判長:被告人薄熙來,根據法律規定,除了你的辯護人為你辯護外,你還有自行辯護的權利,你現在可以自行發表你的辯護意見。
被告人:我總的感覺公訴人剛才發表的意見繼續重複了他在質證階段的意見,基本都是老話。而且他的指控是非常勉強的,在質證階段,大家相互交流,實際上很多問題都已經講清楚了。我認為檢察機關辦案人員很辛苦地找了大量證據,組成了90卷,我尊重他們的工作,這確實是重大複雜案件,但這90捲到底有多少和我有關?在法庭上我如實陳述自己的意見是法律賦予我的權利。我希望公訴人不要把我在法庭上講我的意見當作是惡劣的行為。當作是翻供。我國法律為了防止冤假錯案,設置了公、檢、法相互制約的制度,特別是檢法的互相制約的機制,還包括辯護人,就是為了防止冤假錯案,如果只聽檢察機關的一面之辭,會導致冤假錯案大量發生。
審判長:被告人,本庭提醒一下,就此你所發表的意見既是我國的法律規定,也是目前的現實,需要緊緊圍繞本案發表意見。
被告人:好的。我只是按照中國法律進行解釋,我是按法律辦的。下面我就簡單地對公訴人的意見做一些回應。涉及唐肖林三次給我送錢的事情,這是編出來的,這裡有幾個基本事實。第一,從唐肖林的筆錄中可以看到他投機倒賣房產和汽車指標,這種事情他從未對我說過,我會不會莫名其妙地收他十幾萬卻從不問來源?我會不會十幾年前就和他一起投機倒賣房產和汽車指標,並從中獲利,這種可能性有多大?第二,我過去簽過的筆錄和自書是違心之作,三次收錢的時間、地點、錢數、幣種、面額,以及錢的走向,唐肖林都是抄來的,我為什麼不能如實陳述?再有,我當商務部部長後,唐肖林送了5萬元人民幣,我當時為表示態度,為了配合,為了取得組織的諒解,我寫了這段話。後來的事實也證明我說的三次錢根本不存在。我們共用的保險櫃裡面人民幣並不只有那5萬,至少有幾十萬。筆錄中也清楚說明我並沒給谷開來提過這個事,谷開來也並不知道我收了這5萬元,那她怎麼能夠確定從我們共用的保險櫃裡拿走的5萬元就是我收唐肖林的那5萬元?我認為這是不真實的。
審判長:被告人,在法庭調查過程中對這部分的質證,包括在庭前會議中你和辯護人已經充分發表了意見,本庭決定庭後對這個事進行認真的調查核實。現在就相關的事實陳述你的辯論意見。
被告人:謝謝。類似作假的情節,我認為是無可辯駁的,但公訴人仍非常頑強的堅持,還說排除了合理懷疑,這種說法有點主觀武斷,包括美元也是如此。再有,說唐肖林送給我5萬元,還有8萬美元、5萬美元,開來和唐肖林都有證詞。對此我想講兩點:唐肖林十幾年前就弄虛作假,倒買倒賣,他的話他的證言在今天是不是就能夠被法庭輕易的採信,他把錢從帳上調出來以後怎麼能確認是給了我而不是他自己貪掉,谷開來當時已經存了幾千萬,我不知道,這是檢察卷宗告訴我的,她自己存了幾千萬元而要到共用的保險櫃裡每次取的乾乾淨淨,這不符合常理。再有,我對唐肖林駐香港辦事處的支持,我認為理所當然,那是大連的窗口單位,建大連大廈,所有的證詞都不能證明我知道唐肖林是倒賣房產,怎麼能說我為唐肖林謀利呢?作為市長,要在深圳搞一個大連的窗口,建一個大連大廈,我頂多是被他們蒙蔽了,有什麼證據證明我和唐肖林是在倒賣房產,這個推斷是完全不成立。再有汽車指標,他作為大連的一個派出機構,深圳是改革的前沿,我為大連駐深圳辦事機構搞一些汽車指標這個東西何罪之有,而且大連大廈汽車指標怎麼能與我收唐肖林的錢相掛鉤。第二,徐明他和我談過什麼話,實際上我那天的問題已經問過他,有過沒有和我有什麼認真地交談,沒有。他自己知道在我眼前是什麼層次的人。他與我沒有什麼共同語言,不在一個層次,我是什麼身份?商務部長。徐明是什麼身份?他跟我搭話的機會有多少,硬把徐明當成是我的一個好朋友,我覺得這種邏輯和分析不合常理。當然他與開來是朋友,我回家有時候碰到他們這是常有的事情,但並不能意味著我把他當我的朋友。比他有水平的人,和我密切的人我能數出一百個來。所謂說我給徐明辦的事我認為都是公事公辦,都是為大連遼寧做的好事,發展是硬道理,講個大實話,這個事情如果建起來,三十萬噸的油碼頭,這對大連和對遼寧都是大喜事。在當時來看,如果建成的話,在全中國都是非常有影響的企業,一個重大的調整,而且對調整遼寧的老工業有重大的戰略意義。遼寧是重大的工業基地,但是到我接任省長的時候可以說是困難重重,有100萬下崗職工,有這麼一個項目難道不能考慮考慮嗎,難道不應該推動推動嗎?而且中國的沿海岸線有什麼地方能夠建一個30萬的油碼頭?大連能找到一個建32噸油碼頭的地方,是大的轉變,這個何樂而不為呢?我始終認為這是一個很好的事情。拿這個事情和貪污來說事,我認為實在是證據不足。再有,有兩個指責我給徐明辦的事,一個是大連足球,實德俱樂部,一個是足球型的廣告,叫直升飛球。這兩個成為我的罪名,我感覺很光榮。不管誰支撐起這個球隊我都會支持,時光倒流十年,不管是誰挑頭,把這個球隊搞起來,我還會支持,這與貪污毫無關係。至於在大連搞一個直升飛球作一個廣告我認為是順理成章,而且在大連市政府對面的綠山的足球博物館是我設計的,把和足球相關的事情都掛在我的罪名上,大連人買賬嗎?全國的球迷買賬嗎?我覺得這種聯繫非常荒唐。有人說徐明是我家的錢袋子,這個事情我現在要澄清,我對此全不知情,而且是確確實實不知情,而且徐明也好、開來也好、瓜瓜也好都沒有和我提過徐明出錢的事情。他可能到家裡來吃飯,徐明你們看他那個樣子,也是生意場上的人,對我客客氣氣,見了面說說話,可以設想他好意思跟我說,省長我給你家報銷機票了?省長我給你兒子又出錢了?他能這麼說嗎,最低水平的電視編劇也不會作出這種情節來。徐明前天我問了他三十個問題,幾乎全部都是說沒有沒有沒有沒有。你比如說我前天問徐明,大家可能還記得,你掙錢了嗎?沒有。你的足球隊掙錢了嗎?有品牌效應。你得直升飛球掙錢了嗎?沒有。你得了什麼好處沒有?品牌效應。你跟我向瓜瓜和開來提過跟我說過出錢的事嗎?他說沒有。你跟我說過瓜瓜的住宿、旅行等問題嗎?沒有。你給開來買貴重的東西給我說過嗎?沒有。我和你談過我的政治前途嗎?沒有。我問了他許多的問題,他都說沒有。
被告人:有什麼理由說我和徐明有特殊關係。這種說法實在是不客觀。過去的30年實實在在地講,我水平不高,但我就是一架工作機器,沒有功夫去過問那些雞毛蒜皮、婆婆媽媽的小事,如果我整天對著機票、住宿費、旅行費這些事,我覺得大連搞不起來,商務部的談判也沒法進行,國家選拔我,不是因為我會算賬,我不是搞報銷機票的會計,還有,開來說我知道,還事前事後多次對我說過,開來有這個證詞。但實際上,開來和我的家庭生活是什麼狀態呢?其實,2000年到2007年她一直是在國外的,回國時間很有限,直到2007年以後十七大開完了,我到了重慶市,要知道,重慶有十四個貧困縣,是個小省,但我到任後,卻把十四個縣都跑遍了,這得需要多少精力和時間,然後我還很困難地回到重慶,迎來送往的,我已經很累了,我有多少時間?在這種情況下,我已經累得喘不過氣來,在這種情況下,開來還見到我時就給我提什麼報銷機票的事,什麼瓜瓜旅行的事,而且還事前事後每次都給我說,這符合情理嗎?我認為檢察機關對我的起訴實際上是非常片面地、武斷地、主觀地,且也不問這些人的人品,都無條件地採信了這些不利於我的證言,然後整在一塊,說是我不可推翻的證明,我認為,這顯然不符合我國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義的要求。剛才公訴人還說已經排除了合理的懷疑,我也提醒了你們不要誤導法庭,對於開來說不厭其煩地把這些小事都給我談,試想開來她是不是一個知識女性?她還希望不希望我對她還有感情、還愛她?而對於我來說,我認為她還是個有文化的人,設想一個有文化的人每天都來和我談這些小事,我是遼寧省長、商務部長啊,我會看的上那些嗎?還有,開來曾是國際法學大師的得意門生,她在我心中也是一個多才多藝的女子,試想她願意在我印象深處蒙上一個家庭婦女的印象嗎?還有,說開來有證言徐明給瓜瓜花錢,說什麼瓜瓜是薄家第三代最有出息的等等,如果開來真是這麼認為的,那麼你們想一下,瓜瓜又跟人要名表、又要豪車、又要國際旅遊,又找一大部分同學來開銷,還信用卡超額消費,我會喜歡這樣的兒子?谷開來當時是千方百計在我面前,讓我感受到薄瓜瓜行,薄望知不行,反過來再說,這還是我們薄家的家風嗎?我可以給大家講,我現在穿的夾克,我櫃子裡放的西服,還是大連新金縣(音)鄉鎮企業生產的,我本人對穿戴沒什麼興趣,我現在穿的棉毛褲,還是我母親60年代給我買回的。還有,說到尼斯的房產,檢察機關費了很大的勁,我很佩服你們的工作,我覺得這些都是必要的,但問題是,說來說去,所有尼斯房產跟我相關的證據是什麼?其實就是十年前,我回家的時候偶然看到徐明和開來正在看幻燈,但我對此毫無印象。
被告人:徐明和谷開來的證言中,關於什麼徐明出資,什麼瓜瓜長大以後怎麼樣等等,這些主要情節,谷開來和徐明二人驚人地相似,但最後問薄熙來有什麼反應?都說不上來了,徐明說薄熙來就是點了點頭笑了笑,谷開來就說「他挺高興,他支持我。」這話有什麼實質性內容呢?質證時我問徐明,既然你和開來這麼親密合作,後來谷開來在瀋陽看幻燈之後,又跟你說過我有什麼反應?「沒說過。」這個事很凸頭凸腦地冒出來,而且谷開來說圖紙攤了一桌子,所以薄熙來知情。看圖紙和攤了一桌子和我知情有關係嗎?我什麼都不知道,我就突然聽了看幻燈的概念,就能說明我受賄嗎?這種證據支持是不是太脆弱了?太牽強附會了?而且我說之後十年谷開來一直在瞞著我,她費盡心機、屢遭挫敗,甚至怒氣衝天,最後艇而走險。這十年有任何一個環節谷開來向我說過什麼嗎?和我商量過什麼嗎?請我幫過什麼嗎?所有的情節一概沒有!這合理嗎?真有什麼困難她應該和我商量商量,她幹嘛不跟我商量商量?我是她丈夫啊,我是知情人啊?有無數情節和機會。谷開來費這麼大勁,為什麼不找我商量?直至尼爾·伍德和德某某出現,她寧肯找王立軍和徐明說,但就是對我守口如瓶,案卷中沒有任何一點顯示我知道這些事情。這不讓人奇怪嗎?我總應該比谷開來權力大一點吧?能力、辦法多一點吧?如果我知情,她跟我商量商量我再改上幾筆,再跟郭某某以某種方式通個信息,把握不是更大嗎?但這個事沒辦成,多可惜啊?關於2004年,我問過徐明,2004年前後你覺得開來對你講過,我有什麼擔憂嗎?他說沒有。你去找我之前,開來對你講過什麼意見嗎?他說都沒有。我實際上已經把這些問題簡單地做了提問,而且事實上你們現在把它作為攻守同盟的判斷,我覺得這個東西實在太牽強。另外谷開來當時講是在十年前她要把房子留給瓜瓜作產業,讓他專心學習。實際上瓜瓜當年才15歲,還在上中學,谷開來至於這樣嗎?而且我確切地說,她如果這樣講,我會非常憤怒,這不是我們薄家的家風。我希望檢察人員也不要侮辱我們的家風。
審判長:被告人注意措辭,不要使用這些措辭。
被告人:謝謝審判長,我接著說,徐、唐兩個事情,公訴人提到這個問題,意思是說我過去寫過自書寫過筆錄,我都承認,說我現在反覆,所以你所有的供述都成立,所以我們可以一概定下來。我覺得這種邏輯不符合我國法律的要求,公訴人翻來覆去引用我的自書,是因為當時我心中燃有一個希望,希望保留黨籍,保留我的政治生命。
審判長:這些意見在質證過程中你已經發表了,書記員也已記錄在案,庭後核對筆錄的時候,你可以再進行進一步的確認。
被告人:審判長,我非常尊重您的意見,您的這個意見是非常合情合理的。
【26日庭審現場3】
審判長:本庭提請控辯雙方在下一步的辯論中緊緊圍繞案件事實進行。
被告人:王正剛的事情,其實我認為經過這兩天的質證,在座的人都看得清楚,王正剛答問自相矛盾,與筆錄多處不符,與開來的說法也不相符。請大家回憶一下,在質證的時候我提過幾個問題,我一點都沒有對他挑戰和辯論,我問他你何時認識的開來?他說記不清了,但他在筆錄中說的是1995年。我問當時就500萬元的問題具體說過什麼話嗎?他說沒有,意思就是說我什麼都沒問他就將500萬元給我了,我就和二百五一樣就收了。我問市長李某某是否知道這個項目?他說知道。我問市長李某某是否知道這是個涉密項目?他說不知道。而且李某某的筆錄說他知道這是個涉密項目。在庭上王正剛講李某某不知道這個事涉密這是假話,這與其自己的筆錄和李某某的筆錄和事實都不符。我問他李某某是否知道這個項目,他說知道。這個事情說明什麼,實際上說明我已經明確地表明這個錢你不應找我,你應該去找李某某。而且這時我問他我幾次和你說過,他說兩次,也就是兩次和我談這個工程時,我都明確告訴他去找李某某就行了。難道我沒有將這個管理關係交待清楚嗎,這完全是王正剛演戲。我問他你以什麼理由說服我收下這筆錢?他說我沒說什麼。我問他什麼時候打電話給的谷開來,開來在場嗎?他說是,她在場。我問他電話裡怎麼說的?他說有筆工程款500萬元,這就是說把這個事說清楚了。我可能在打電話說這些話嗎?反過來谷開來說的證詞是什麼?
被告人:說我們心照不宣,如果我點出了工程款500萬元,這還含蓄嗎?還有,對於我和王正剛在哪裡見面的,我說是在友誼賓館,但開來卻說是省府大院,這兩個地點是不一樣的,而且友誼賓館和省府大院也環境不同。再有,說開來是怎麼對你說的,王正剛說她已經知道了,我說這個事,500萬元工程款,你說的這些事詳細嗎?他說不詳細,就是個大概,在他的筆錄中,他還說見了谷開來向谷開來怎麼描述事情的前因後果,這有一大段,而且他自己也講,谷開來也是這麼說,我認為,一種是你不用說我知道了,一種是詳細地描述,總之,我認為谷開來和王正剛的話自相矛盾。還有,王正剛還講,說我給谷開來講這事陰差陽錯,錢給誰都一樣,試問,這個話他能這麼跟我講嗎?如果他跟我這樣講,我想我當時又得情感失控,煽他一個耳光。還有我問他,你接到上面的預算通知後我讓你怎麼幹的,你讓我找李某某,找了幾次?找了兩次,這個情況說清楚了嗎?說清楚,以上這都是當天的對話,請法官查閱所有案卷。還有,他提到,跟我在瀋陽見面的時候的對話沒有一處提到馬某某,但問他說提到馬某某了嗎?提到了。我認為他這是當庭撒謊。還有,他說是他堅持要向薄熙來匯報,但他在他原來的筆錄裡說的是馬某某讓他匯報的,這不是自相矛盾嗎?其實這些都是在他的筆錄裡面有的,請法庭審查案卷,說我必須得向薄熙來匯報,因為馬某某要求我一定要向薄熙來匯報。這麼重要的情節,馬某某又要求,而且馬某某還明確說了這個錢500萬元就是給大連財政的,他為什麼不給我說?我問王正剛馬某某說過要這500萬元給大連拿過去,他說說過,如果王正剛給我說清楚了馬某某說這500萬元要給大連拿過去,我當時敢於把這個錢收下嗎?我問馬某某追問過這筆錢怎麼處理嗎?如果他追問你你準備怎麼說呢?他說我沒想好。試問,就是做這麼大的鬼,馬某某兩次追他,這錢怎麼處理,怎出回答他都沒有想好,這符合常理嗎?他說安全這有什麼理由?他有什麼理由作出這種判斷。再有,我問他你給馬某某說過不能向大連領導匯報嗎?他說說過。那麼馬某某什麼時候說不能向大連領導匯報,我認為這話明顯是個謊話。還有,馬某某明確說要把這500萬元給大連財政拿過去,你之後對薄熙來又提過錢的事嗎?沒有,這都是那天的對話,我認為這些已經把問題都講得非常清楚了,在這種情況下,硬要說王正剛說的是真話,我認為實在脫離實際。總之,王正剛和谷開來說話的矛盾點多,比如說錢是從哪兒來的?王正剛和谷開來談話的地點、談話情況、不能向大連領導匯報的事以及打電話的情況,都矛盾百出,一望即知。我希望剛才講到庭審王正剛時說的話和我做的解釋,我希望法庭能如實記錄。我還要強調幾點,第一,工程,就是在2001年3月這項工程做預算的時候,我已經離開大連到瀋陽工作了,大連是計劃單列市,在我離開大連後,而2001年4月馬某某才簽批的預算通知,這事從預算到完工我都不在大連,我從來沒有要求王正剛說我離開大連後我還要管這個事情,在這種情況下,我不可能把我過去所有處理的案卷一一拿出來,一一囑咐,我當時沒有別的精力。王正剛找我,我已經給他明確講過你去找李某某,在請款時我也說過了,在預算調整時我也說過,我認為我已經盡到責任了,這個管轄已經非常明確了,現在王正剛硬說這事必須得經過我,必須得我管,我認為沒有根據,任何有行政常識的人都能理解。
【26日庭審現場4】
被告人:再有一個基本點,這個事情我早已兩次告訴王正剛去找李某某辦,此事的管轄非常明確。馬某某表示500萬是給大連財政拿回去的,這個也很清楚。第四,此事有多人知道多個環節,這些事我都未過問,這全是王正剛在那做手腳,而且他說大連除了我和他500萬誰都不知道,但嚴某某就知道,而且馬某某也告訴他了。再有,說這個事十年都未翻出來,就證明王正剛的策劃是合理的。說實在的,即使不合理的策劃,沒有揭出來問題在中國也大量存在,不能因為策劃的不合理,就說明某人犯罪就存在,此邏輯不合理。再有,我對王正剛送來的500萬不聞不問不囑咐就收了,這完全不合情理。再有,王正剛和開來一會說認識,一會說不認識,實際王正剛多次講話,包括這次質證,就說了早就和谷開來認識,是好朋友,不必迴避他們的這種關係,而且那次也講了包括德某某,包括程某,他們很早都認識,德某某和程某都涉及到工程設計,而王正剛是規劃局長,正好負責這個事。王正剛多次想撇開與谷開來的關係,但事實上他們95年就認識。這是王正剛的事情。
審判長:關於最後一部分,被告人庭前會議和前面的法庭調查過程中對相關的事實你也是認可的,只是對性質有辯解意見,現在圍繞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你認為不當或不對、不準確的地方發表意見。
被告人:好的,我再補充幾句。公訴人剛才舉出的證據,有相當一批是不準確的,證據是不成立的。關於500萬工程款,檢方的邏輯是500萬不管怎麼說進入了趙某某的賬戶,王正剛和谷開來都指證過我,所以妥了。說來說去,但事實上涉及的環節就一個,就是王正剛到瀋陽找了我一次,跟我說了這麼個事,說工程完了,上邊撥了點款,我能給開來表示點什麼?我給拒絕了。然後他又想去找開來,讓我給開來打個電話。實際就這一個情節。在這個環節中,王正剛找我是一對一,我給開來打電話是一對一,旁邊站著王正剛。而王正剛對電話的理解,說法又不同,就這一個情節。而隨後的情節的矛盾我已陳述。再有一個,從邏輯分析來講,檢方說王正剛、谷開來都不會說謊,只有我會說謊,他倆的證據都應該採信。對於我的證據應該否認,因為是他們是2比1,我覺得這種邏輯是不合理的。再就是王立軍的事情。
審判長:對這一部分,還是盡可能地突出重點,因為你的辯護人還要進一步發表辯護意見。
被告人:對。關於王立軍,有幾個基本事實。首先,1月28日我是初次聽到此事,並不相信谷開來會殺人,我跟11·15殺人案無關,我不是谷開來11·15殺人罪的共犯,這個大家都認可。實際上谷開來3月14日她在北京被抓走,在這之前她一直非常確切地跟我說她沒殺人,是王立軍誣陷她。我在1月28日初次聽到這個事時我不相信她會殺人,第二個事實,免王立軍的局長,是多個因素,一個,我確實認為他誣陷谷開來,但我並不是想掩蓋11·15,我是覺得他人品不好。因為谷開來和他是如膠似漆,谷開來對他是言聽計從,那王立軍也通過與谷開來的交往中打入了我的家庭,那現在發生這麼嚴重的事,作為一個起碼的人,要講人格的話,你幹嗎不找谷開來商量,而跑我這裡來說這些話?第二個免他的原因,是他想要挾我,他多次談他身體不好,打黑壓力大,得罪了人,其實這是在表功。第三,徐某某給我反映了他有五六條問題,有記錄。實際上免他是有這些原因的,絕不只是一個谷開來的原因。這是多因一果。
被告人:第三,免王立軍的局長和書記不能夠簡單的說是免,實際上是工作的調整,實際上所有的市長各負其責,他已經是副市長,而我是給他工商、教育、科技,難道這些東西都無足輕重?第四,他那天說他身邊十一人失蹤,實際上這些事我都不知情,而且可以去調查。所有的事都是谷開來直接指示吳某某辦的,我對谷開來和吳某某不以為然,我認為吳某某和谷開來太過分了,王立軍是誇大其詞,其中有四個人是王立軍自己抓起來的,筆錄裡都有證實,跟我無關。第五,谷開來和王立軍兩人的關係就和一場鬧劇一樣。谷開來抄王立軍的家,還貼了六七十份說王立軍你要警惕了,這不是什麼仇恨的事情,這完全是兩個人如膠似漆產生的一場鬧劇,還把王立軍的皮鞋拿到我家裡去,我讓張曉軍立馬拿走,這個事情是谷開來所為與我毫無關係。王立軍說不讓他到3號樓了這也是他逃跑的理由,3號樓是在市委大院裡我的家,包括市委副書記、組織部長等領導也沒有不敲門就到我家裡來,我家裡又不是大雜院,實際上王立軍能隨便來,那實際上是他們倆的一種極特殊的關係,我煩透了,實際不讓他進3號樓來不是我,我對這個事根本不知道,是谷開來氣王立軍,你以後不
要來了,王立軍全當成是我逼走他的原因。
審判長:你的意思是說檢察機關指控你打王立軍的耳光、摔杯子是王立軍叛逃的原因,你認為不只這個原因,還有其它的原因?
被告人:對。王立軍到底為什麼跑,是免公安局長就要叛逃嗎,他還有副市長在幹著呢?再有不讓他去3號樓他就要跑嗎,他心裡沒鬼他跑什麼呀,他說我暫緩讓他到京開會,就上升到我限制他人身自由,其實他開會是2月3、4日,這時候正是市公安局在交接,你開完會到哪去不行啊?我並沒有限制他,我認為這幾個理由根本不成為理由,其實王立軍自己跑是外因通過內因起作用。外因是很輕微的,內因是有基礎的。我打他一把掌,我向法院向中央誠懇地檢討。
審判長:這個理由你已說明白了。
被告人:我一巴掌把他打跑,我有錯誤,但是一個巴掌就打出一個叛徒來也不容易。
審判長:這一部分就說到這裡,請繼續說。
被告人:其實王立軍為什麼要跑,他自述的那幾個理由根本都不成立,包括公訴人講的那幾個理由我認為也是非常牽強的,他真正理由就是因為王立軍他自己已經交待了,他暗戀著谷開來,情感糾結,他不能自拔,也向谷開來做了表白,這個他與谷開來寫信時寫出來了,而且自己打自己八個耳光,谷開來說你有點不正常,他說我過去不正常我現在正常了,沒想到這時我突然出現,我把東西收走了,他知道我的性格,他侵害了我的家庭,侵害了我的基本情感,這才是他真正叛逃的原因。王立軍實際上想把水攪渾。
審判長:被告,本庭提醒你圍繞本案事實進行辯論。
被告人:好的。我認為王立軍謊話連篇,用他的證言證明我有罪,我認為是不可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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