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廣州「房叔」案一審宣判,「房叔」蔡彬因受賄罪被判刑11年6個月,罰款60萬元,沒收非法所得275萬元。被告暫未決定上訴。以下為庭審現場實況記錄:
審:請值庭法警帶被告人到庭。
(法警帶被告人到庭)
審:現在先宣佈今天到庭的被告人及控辯雙方情況。今天到庭的被告人蔡彬;公訴人為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林振宇;辯護人為廣東五羊律師事務所律師郭韌強,廣東仲衡律師事務所律師蔣崢嶸。
審:為便於法庭宣判,請到場的所有媒體記者停止攝影,請調研科工作人員和法警協助記者在旁聽席就坐。
審:關於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檢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蔡彬受賄一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合議庭進行了評議,並經審判委員會討論,現判如下(請全體起立)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蔡彬自1993年起先後擔任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市)區分局副局長,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番禺分局局長、政委等職務,在此期間,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該大隊下屬的番安實業公司機動車修配廠交由陳俊傑、劉展文(已另案處理)承包經營,並提供相關幫助,為上述二人謀取利益。在此過程中,被告人蔡彬分九次非法收受上述二人給予的人民幣共計20萬元。
二、2000年,被告人蔡彬投資人民幣130萬元與陳俊傑、劉展文合夥購買廣州市番禺區沙灣大眾汽車修配廠(簡稱大眾汽車廠),後被告人蔡彬將其部分出資人民幣60萬元抽走。在陳俊傑、劉展文經營大眾汽車廠期間,被告人蔡彬利用擔任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指法局番禺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該廠的經營提供相關幫助,為上述二人謀取利益。2003年至2005年間,陳俊傑、劉展文以大眾廠名義購買了上鋪等固定資產,並將上鋪登記在二人名下,後以固定資產股權分配為名賄送給被告人蔡彬財產刑利益共計人民幣126萬元。
三、2003年至2010年,被告人不蔡彬利用擔任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指法局番禺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前線並主導將該局管理的位於本市番禺區市橋街禺山大道121號的停車廠交由陳俊傑、劉展文、承包經營,並提供相關幫助,為上述二人謀取利益。在此過程中,被告人蔡彬分七次非法收受上述二人給予的人民幣共計29萬元。
四、2004年至2011年,被告人蔡彬利用先後擔任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分局副局長、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指法局番禺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多次在車輛年審、交通違章等事項上為蔡傑良(已另案處理)謀取步伐利益,為多次非法收受在本市番禺區殺頭街經營停車場生意的蔡傑良給予的人民幣共計8萬元。
五、2001年,被告人蔡彬以稍亮出自於蔡傑良等合作經營廣州市番禺區東環街螺山食莊。被告人蔡彬利用契丹人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指法局番禺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該食莊的生存、經營提供幫助,為蔡傑良等謀步伐利益。2003年至2012年間,被告人蔡彬非法收受蔡傑良以「分紅」名義給予其的人民幣92萬元。
綜上,被告人蔡彬共非法收受他人財務共計人民幣275萬。2012年11月1日,被告人蔡彬被廣州市番禺區紀檢部門移送司法機關。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行賄人陳俊傑、劉展文、蔡傑良的證言,證人時麗英等人的證言,相關書證及被告人蔡彬的供述等證據。
番禺區城管綜合執法局原政委蔡彬因在2012年10月被網帖披露擁有22套房產而落馬,後被司法機關查實涉嫌受賄275萬。該案今天一審宣判,蔡彬以受賄罪獲刑11年6個月並沒收財產60萬。蔡認為量刑過重,要與律師商量是否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