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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來案翻供無損證據效力


http://news.wenweipo.com   [2013-09-19]

【文匯網訊】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將於22日10時在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五審判庭公開宣判。媒體最近密集刊發權威法學專家對薄案審判的解析,綜合專家觀點來看,薄熙來案公訴方證據已形成鏈條,薄熙來庭上翻供無損證據效力,訴訟程序的公正預示審判結果的實體公正。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8日16時發佈公告:定於9月22日10時在該院第五審判庭公開宣判被告人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一案。

據大公網9月19日報道,此前,濟南市中院於8月22日至26日對薄熙來案進行了5天的庭審,被告人薄熙來對受賄、貪污犯罪矢口否認,還推翻開庭前自白書和供詞;對濫用職權罪,則僅承認自己有錯誤、負有責任,同樣不認罪。

從8月底至9月上旬,政法系統最重要的四份內地報章連續刊登一批權威法學專家的文章,對薄案審判進行評析。這四份報紙包括《法制日報》、《人民法院報》、《檢察日報》、《人民公安報》,分別是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的機關報。撰文的學者包括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樊崇義、武漢大學教授莫洪憲等人。

薄翻供無損證據效力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樊崇義在《人民公安報》上指出,證據鏈包含三個內容,第一,證據的適格性和合法性。第二,證據具備證明力。第三,綜合全案證據,能夠相互印證。

從薄熙來案件來說,三項罪在證據上都已經構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排除了合理懷疑。薄熙來的辯解是蒼白無力的,都沒有足夠的證據來支撐。

《法制日報》刊登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的觀點指出,重證據、不輕信口供,是中國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薄熙來雖然在法庭上全面翻供,法庭也尊重了他的自我辯護權,讓他充分表達,但是這不等於薄翻供後法庭就不能定罪。

對於薄熙來試圖通過否定王立軍的品格來否定王立軍證言可信性的做法,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武漢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莫洪憲在《人民法院報》上指出,實踐中,採信品格證據定案的做法在世界各國極為慎重,在我國更是極少見。何況薄的人格貶低屬於孤證,不足以推翻王立軍、薄谷開來證言的真實性。

      責任編輯:李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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