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殺人罪犯夏俊峰9月25日在遼寧省瀋陽市被依法執行死刑。
據瀋陽中院稱,2009年11月5日,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夏俊峰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夏俊峰提出上訴。遼寧省人民檢察院認為:上訴人故意殺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上訴人持械致兩名行政執法人員死亡,一人重傷,犯罪手段殘忍,後果極其嚴重,性質極其惡劣,建議二審法院綜合案件具體情節對其依法判決。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於2011年4月30日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經覆核認為,被告人夏俊峰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夏俊峰違規經營炸串,在城市管理執法人員依法查處時,不服從管理,與執法人員發生衝突,即持刀行兇,致二人死亡、一人重傷,犯罪情節極其惡劣,手段極其殘忍,後果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對發生的衝突,被害人申凱、張旭東負有一定責任,夏俊峰也負有責任,夏俊峰罪行特別嚴重,不足以從輕處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核準死刑的裁定。
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宣判上述裁定後,夏俊峰在瀋陽市看守所會見了其近親屬。遼寧省瀋陽市人民檢察院派員監督全部過程。夏俊峰居住地的社區人員也旁聽了宣判過程。
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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