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從房山法院獲悉,今年以來,僅房山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中,「80後」小夫妻就佔了近70%,而小夫妻們的離婚理由更是花樣繁多,妻子愛撒嬌、自己有了「小三」、自己是同性戀……等都成了離婚的理由。
據北京晨報報道,記者瞭解,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如一方以「稀奇古怪」的理由起訴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時,法院大多會駁回。
自稱與他人曖昧
與妻子離婚
1987年出生的小胡,2009年經同學介紹認識了小麗,在一年後登記結婚。就在二人婚禮當天,一個年輕女孩大鬧婚禮現場,而小胡當場就與女孩一同離開,並離家出走。今年,小胡以自己與其他人有曖昧關係、長期在外與他人同居為由,要求離婚,其妻小麗則不同意,還表示可以原諒小胡,對其過去既往不咎。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感情尚未破裂,判決駁回小胡的離婚訴訟請求。
法官表示,我國《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因此,如果夫妻雙方尚未達到感情破裂程度,在審判實踐中法官大多會駁回夫妻一方的離婚訴求。
妻子愛撒嬌
丈夫提離婚
1986年出生的小軍以妻子愛撒嬌、自己無法忍受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法官經瞭解得知,這對小夫妻2008年相識並確立戀愛關係,第二年登記結婚,婚後感情尚好,未生育子女。通過實地走訪,法官掌握了離婚背後的隱情,原來,小軍家剛剛因拆遷分得三套安置回遷樓,並獲得一百多萬元的補償費,小軍不願與妻子共享這些財產,且自認為憑這些財產另覓賢妻可謂輕而易舉,便提出離婚。法院審理後以不符合離婚的條件為由,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官告訴記者,婚姻原本以感情基礎為前提,現因物質利益衝突,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不符合婚姻宗旨,也不利於社會發展,且雙方感情並未破裂,離婚的理由不充分,因此法院多不予支持。
自稱同性戀
要離婚被駁
29歲的小克與28歲的小蓮於2008年相識,經兩年相處後登記結婚,婚後雙方經常爭吵。今年,小克以自己是同性戀為由,要求離婚,小蓮則認為自己與丈夫婚前有著深厚感情,婚後雙方也建立了夫妻感情,要求法院撤銷該請求。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小克的離婚請求。
主審法官告訴記者,以同性戀為由聲稱婚姻感情破裂的情形不符合我國《婚姻法》中確定感情破裂的四種情形,由於目前我國也尚未出台相關司法解釋,所以根據目前審判實踐,一方婚前隱瞞同性戀的事實,另一方要求撤銷婚姻,法院多判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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