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備受矚目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終於獲人大通過。
據南方日報報道,昨天,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該新消法增加了很多新內容,其中包括賦予消費者網購「後悔權」,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等方式購買產品可「七日內無理由退貨」;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洩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等。
據悉,這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頒布近20年來的首次大修,新消法將於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業內人士認為,新消法的出台和實施將增強社會的消費信心,有利於我們國家的經濟發展,擴大內需。同時,也有利於給經營者帶來相關的利潤。
亮點1
消協將承擔公益訴訟職能
記者瞭解到,修改草案至今已經歷過三審。這份新法的第一大亮點就是對消費者協會的性質作了新修改,並賦予了該組織承擔公益訴訟的職能。
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但此次新消法將消協從「社會團體」修改為「社會組織」,表明消協是公益性職能的社會組織。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賈東明昨天在新聞發佈會上指出,此次修改,賦予中國消費者協會和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針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的職能。公益訴訟所針對的糾紛和針對的案件是比較特別的,眾多且不特定的消費者受到侵害。比如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格式合同,侵害的就是眾多且不特定的消費者的利益,應該可以提起公益訴訟。還有一些虛假廣告和虛假宣傳侵害的對象也是眾多且不特定,這些都是可以由消費者協會根據法律的規定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以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利益和社會公眾的利益。
「單個消費者維權所面臨的最大問題就是維權力量薄弱,維權成本過高,與維權收益相比往往得不償失,故很少有單個消費者通過法律途徑維權,除非涉及金額較高,所遭受的損失比較大。」中國互聯網協會信用評價中心法律顧問、律師趙佔領律師指出,另外,單個消費者的訴訟對其他消費者的類似糾紛沒有法律約束力,其他消費者只能另行提起訴訟,依靠每個消費者單獨維權的方式難以對商家形成有力的監督和約束。「這次新消法明確賦予了消協的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為消費公益訴訟的開展掃除了法律障礙。」
亮點2
網購後7天內可無理由退貨
新法第二大亮點是規定了消費者在網購後享有「後悔權」。
網購目前已成為消費者重要的消費新力量。隨著網購規模增大,因網購而發生的消費糾紛也在逐步增多,然而,現行消法中對網絡購物的監管、消費維權還很缺失。對此,新法對電商交易也作出明確規定,規定無理由退回網購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明確網絡交易平台先行賠付,網絡交易平台不能提供「賣家」真實信息的,「買家」可向網絡交易平台要求賠償。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表示,無理由退貨指的是消費者利用被賦予的「後悔權」,對自己購買的商品在7天冷靜期進行的退貨。由於這不是商品質量出現問題,退貨原因不在商家,因此退貨運費由消費者來承擔。
「後悔權或者冷靜期制度主要適用於電視、電話、網絡購物等遠程交易,原因在於這類非現場交易中消費者掌握的信息有限,往往只能根據商家展示的商品的圖片、視頻或者文字描述進行交易,信息的充分性和真實性方面可能會存在問題,導致消費者非理性消費,權益受損。」趙佔領律師同時也指出,該新規可能對於有些特殊商品、特定情形,若無條件適用後悔權制度不太合理,「若不對退貨設置限制條件,反而有可能會助長消費者的衝動消費,影響商家的正常經營,這種制度本身也可能成為打擊競爭對手的工具。」
亮點3
個人信息受到保護
新法的第三大亮點是把個人信息受保護確認為消費者的重要權益。
近年來,在消費領域發生的信息洩漏問題也越來越多,許多消費者的個人信息被倒賣。對此,新消法中有明確規定,經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或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洩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洩露或丟失的情況下,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公民個人信息包含潛在的商業價值,一旦被惡意獲取,社會危害性大。」廣東合邦律師事務所肖錦陽律師認為,新消法對加強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作出規定,將會促使經營者對用戶的數據信息完整性保護、隱私權保護有要求。
「在個人信息屢被洩露的今天,新消法特別規定保護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不被洩露,意義比較重大。」趙佔領指出,儘管已有刑法修正案七規定非法提供個人信息罪,但是消費者若追究經營者的民事責任往往還存在法律依據不足,目前已有的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多局限於特定領域,比如電信、互聯網、快遞行業,對於其他領域的經營者沒有保障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安全,往往難以直接追究其民事責任。「新消法的特別規定,將為消費者保護個人信息安全提供新的法律武器。」
亮點4
耐用品質量問題舉證責任倒置
消費者在維權中,最難的是舉證。新法的第四大亮點是對耐用商品和服務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舉證負擔由經營者來承擔。
據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務之日起6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則,『誰主張誰舉證』,那麼消費者就要舉證、證明,包括鑒定,這在實踐中對消費者是很困難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濤認為,新消法有規定後,對於6個月內發現出現的問題產生爭議,舉證的負擔就轉到經營者,經營者要證明這個商品在出售的時候、在消費者購買的時候是沒有問題和瑕疵的。
趙佔領也認為,對於耐用品的瑕疵,消費者的舉證能力有限,經常需要進行鑒定,而較高的鑒定費用也給消費者維權帶來很大障礙。「新消法的相關規定,大大降低了消費者舉證壓力和維權的門檻,體現了對於消費者的傾斜保護。」
並不是所有商品都適用於上述規定,有專家指出,「比如按照一般的認識,使用時間是比較長的,尤其是還具有一些技術含量的商品。因為對於這種商品來說,證明瑕疵問題會更難一些。」
亮點5
欺詐消費者
罰賠三倍以上
新法的第五大亮點是強化了懲罰性賠償力度。
據賈東明介紹,新消法對懲罰性賠償作了兩款規定。第一款,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服務有欺詐行為的,對消費者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的價款或者費用的三倍。「懲罰性賠償的額度比原來消法提高了,原來消法是一倍,現在變為三倍。」第二款主要是針對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生命健康嚴重損害的。這時受害人可以要求經營者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另外再加兩倍的懲罰性賠償。
「這意味著經營者除承擔一般的損失賠償責任外,還要追加受害人所受損失的懲罰性賠償。」趙佔領律師指出,新消法加大處罰力度,比如罰款數額,有違法所得的,原來的行政處罰額是5倍以下,現在是10倍以下。沒有違法所得的,原來的行政處罰額是1萬元以下,現在是5萬元以下。其他包括監督措施,還有定期、不定期的抽查檢驗,以及責令經營者召回缺陷產品。
賈東明表示,就我們國家目前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來看,目前新消法規定的賠償額已經是比較高。「這個賠償額的確定要客觀、恰當,如果低了起不到懲罰性賠償的作用。懲罰性賠償的作用就是遏制加制裁,制裁違法經營者,遏制這種違法行為再次發生。過低了起不到作用。但是過高也會存在問題,法律能不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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