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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案二審:嫖娼VS強姦再激辯


http://news.wenweipo.com   [2013-11-21]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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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開庭時,夢鴿坐車直接駛入法院大門,李某某的新律師由於遲到被法警攔在法庭外,也被外面蹲守的媒體拍到。

【文匯網訊】李某某律師在二審中仍堅持作無罪辯護,李某某再次當庭不承認與楊某某發生過性關係。

據南方週末報道,二審的焦點仍是:是否違反女方意願。辯方申請受害人楊某某出庭,但未實現。

2013年11月19日,李某某案二審在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開庭審理。從上午9點17分持續到近晚上10點,庭審共計12小時有餘。

南方週末記者瞭解到,關於此案定性仍是二審爭議焦點。李某某及其代理律師堅持認為,這是一起賣淫嫖娼案而非強姦案,並因此仍作無罪辯護。

非法證據排除申請被駁回

在二審期間,李某某的辯護律師再次更換,由北京律師李肖霖和張起淮擔綱。法院為此批准延期開庭。

庭審之前,媒體引述學者的話稱,李某某二審有可能獲減刑,但前提是認罪、悔罪,並積極賠償受害人楊某某。一審後,5名被告人中李某某被判十年。

不過,李某某及其辯護人在二審中仍堅持作無罪辯護。南方週末記者從知情人士處獲悉,李某某當庭再次不承認與楊某某發生過性關係。

二審中,李某某辯護律師提供的相關證據表明,在事發時段,李某某曾走出賓館房間,與其母夢鴿通電話,時間長達9分鐘。

二審開庭前,李某某方提交「新證據」成為媒體關注的重點。南方週末記者瞭解到,「新證據」包括所拍攝的案發賓館的房間佈局視頻,以推翻一審法院認定的相關事實。

關於事發時湖北大廈8915房間裡發生的事情,一審法院採信了楊某某本人的說法,「進到房間後,她就蹲在床與衛生間之間的空隙裡,央求對方放她離開,不要傷害她。」

李某某律師提供的視頻顯示,事發賓館房間裡床與衛生間之間的空隙僅15厘米左右,根本容不下一個人蹲下去,且電視櫃也僅有半米高左右,不可能如楊女士描述的那樣曾用頭去撞。

警方偵查時獲取的照片也反映了相同狀況。李家律師因此認為,楊某某所說的上述求饒情節皆屬虛構。

不過,李某某律師提出非法證據排除、調取新證據等申請,在二審開庭之前即被駁回。開庭時,李某某辯護律師再度提出申請,同樣被法庭駁回。

所謂調取新證據,包括調取事發賓館房間外面走廊的監控錄像。辯方提交的照片顯示,就在事發房間的隔壁上方,就裝有一個攝像頭。但一審期間該錄像未被提取。

李某某律師認為,該錄像能反映楊某某及被告人事後從房間出來時的狀態,有可能從中看出楊某某當時臉部是否受傷。因為楊某某是在事發兩天後報案,辯方律師懷疑其傷為事後形成。

此外,辯方申請楊某某出庭的想法也未實現。北京市一中院在庭後簡介中沒有解釋原因。開庭前,楊某某律師田參軍即在其微博中稱,「楊女士目前的狀況,仍不宜參加法庭審理」。

一審期間,同案被告人魏某某(哥哥)的辯護律師李在珂曾提到,楊某某的證言中有幾十處假話。而李某某二審律師認為,楊某某證言中相互矛盾的地方有一百多處,佔到證言總數的60%。

關於楊某某在一審時未出庭一事,一審判決書的解釋是:楊某某已有多份書面陳述,內容明確具體,足以結合其他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法院認為被害人經通知未到庭不影響開庭審理。

是否違反女方意願成焦點

南方週末記者瞭解到,在二審庭審中,控辯雙方仍就雙方發生性關係時是否違背楊某某意願展開激辯。

對於強姦案而言,是否違背女方意願是罪名成立與否的關鍵。在李某某等人被控強姦案中,由於楊女士被認定是酒吧「陪侍小姐」,且在事後收取了2000元現金,使得這一點顯得更為複雜。

在一審中,該項爭議同樣成為庭審焦點。辯方認為,被害人系自主、自願跟隨幾名被告人,並有勾引未成年被告人、主動「出台」、自願與被告人發生性關係的主觀心態。

對此,一審法庭以幾個「不足以認定」駁回:在案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害人有過同意「出台」的意思表示;陪酒行為不足以認定賣淫意圖;被害人跟隨被告人的行為不足以認定被害人自願與被告人發生性關係。

一審法院認為「沒有證據表明有人詢問過其是否同意『出台』,故不能認定其跟隨眾人離開酒吧外出吃飯就是同意『出台』」。

不過,對於所認定的楊某某事後收取2000元現金這一情節,一審法庭並未作出解釋。

南方週末記者從側面獲悉,李某某二審律師堅持認為,楊某某在事發當晚的身份為賣淫女,她與李某某可能發生的性關係的性質為「賣淫嫖娼」。

控方則對此否認,理由與一審時類似:沒有證據表明楊某某當晚有「出台」意願,且在到賓館房間前後遭到脅迫和毆打,在整個事發過程當中「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

關於李某某對楊某某存在暴力行為的指控,二審辯護律師認為,在賣淫嫖娼案中,即使有暴力行為,也不是因賣淫女不願意賣淫引發,此時賣淫女賣淫的意願並沒有違背,因此對這種暴力應該單獨論罪,而不能作為認定強姦的依據。

二審庭審時,對於李某某等人沒有直接跟楊某某談「出台」及價格問題,辯方律師認為,只要有「皮條客」,賣淫女和嫖客不必直接談性交易,在李某某案中,酒吧經理張某某就充當了「皮條客」。而楊某某的代理律師則反駁說,若認為張某某是「皮條客」,必須先認定楊某某是妓女,但楊不是。

      責任編輯:Sal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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