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人民網報道,冀中星辯護律師此前消息,冀中星首都機場7·20爆炸案於今(29)日上午9時在北京市三中院二審公開宣判。
10月15日,此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定,被告人冀中星在公共場所實施爆炸,其行為構成爆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
案情回顧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冀中星因對相關部門的處理不滿,遂於2013年7月20日6時30分許,攜帶裝有自製爆炸裝置及印有「報仇雪恨」字樣的傳單的綠色帆布背包,坐輪椅從山東省鄄城縣乘坐長途汽車前往北京,後於當日15時許抵達北京麗澤橋長途汽車站。為規避安檢,被告人冀中星將爆炸裝置捆綁於褲腿內出站。後被告人冀中星乘坐出租車抵達北京首都國際機場三號航站樓二層國際旅客到達B出口。
18時20分許,被告人冀中星在上述地點拋撒印有「報仇雪恨」字樣的傳單,並取出爆炸裝置雙手高舉,其間,爆炸裝置在冀中星雙手之間來回倒換。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公安分局民警接報警後,於18時23分許趕赴現場對冀中星進行勸說,同時緊急疏散到港旅客。
18時24分許,被告人冀中星左手引爆自製爆炸裝置,造成其本人「左前臂遠端缺失」(經鑒定為重傷)及左耳耳膜穿孔(經鑒定為輕傷),造成民警韓某「雙上肢、頸部、雙眼爆炸傷」(經鑒定為輕微傷),同時造成爆炸現場秩序混亂。國際旅客到達出口通道緊急關閉。被告人冀中星被當場抓獲。
庭審爭議焦點
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被告人冀中星是故意還是過失引發爆炸。綜合全案證據,被告人冀中星系故意引發爆炸,並非過失。關於辯方所提本案案發起因系冀中星對相關部門處理其受傷致殘一事不滿,此舉系為了反映訴求、引起關注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公民維權理應通過合法、理性、有序的方式進行,任何人不得以維權為名,侵害他人的合法權利,更不得採取極端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案發起因不影響對本案爆炸罪的認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冀中星採用極端方式,在公共場所實施爆炸,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危及公共安全,構成爆炸罪。被告人冀中星在首都國際機場這一人群密集的公共場所實施爆炸行為,產生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非法攜帶爆炸裝置從山東至北京,該行為本身即違法,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法院在量刑時一併酌予考慮。
另外,被告人冀中星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故對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鑒於被告人冀中星在案發現場聲稱手中有炸彈,讓周圍人遠離,對該情節在量刑時法院酌予考慮。
綜上,法院根據被告人冀中星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
律師認為量刑過重
一審宣判後,冀中星的辯護律師劉曉原在庭外向記者表示法院說已經輕判,但他認為這是重判,爆炸罪如果造成嚴重後果的應該是三到十年量刑,法院的判決屬於從重的判決結果。律師還表示,認定事實不清,冀中星只是拿了鞭炮製品,他沒有想引爆,只是怕警察搶手中的鞭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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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星,1979年12月1日生,山東省鄄城縣富春鄉冀莊村人。
2013年7月20日,自稱遭東莞治安員毆打致殘的冀中星,於20日下午抵達首都機場T3航站樓2層國際到達B出口處。手中炸藥爆炸後,冀中星左手炸傷遭截肢。
8月29日,該案由北京市朝陽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朝陽法院當日進行立案審查並決定受理此案。
9月17日上午,該案在朝陽區法院公開審理。
10月15日,冀中星因爆炸罪被北京市朝陽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6年。他通過北京市朝陽法院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13年10月28日,經對一審法院移送的冀中星爆炸案的上訴材料和相關卷宗進行審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移送的上訴材料齊全,符合法律規定的二審案件受理條件,決定予以立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