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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歲男孩夜赴約遭17歲女網友迷姦


http://news.wenweipo.com   [2013-12-07]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懷著多結識一位朋友的想法,13歲男孩深夜赴約去見網友,結果在旅館內被網友迷昏強姦。5日,被告人李某被以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半。

據齊魯晚報報道,5日上午,李滄法院公開宣判三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012年6月14日22時許,被告人姜某與17歲女網友李某相約見面,期間姜某讓李某幫忙找旅館住宿。結果,在找到賓館、辦理完個人入住手續後,姜某又以聊天為由將李某騙至房間內,後不顧李某反抗,用力將其按壓在床上並強行與其發生性行為。

今年7月初,被告人李某通過QQ聊天的方式,在網上搭訕結識了13歲的初中男生王某。7月10日晚上,李某提出想與王某見面。懷著多結識一位朋友的想法,王某欣然應邀。結果,等到兩人見面後,李某又以身體累需休息為由,將王某哄騙至某旅館房間內,趁機將其迷昏,並強行發生性行為。

今年8月3日16時許,47歲的小區物業工作人員毛某酒後收取物業費時,發現年僅11歲小女孩劉某獨自在家,遂起意猥褻,強行將其拽至臥室床上,親吻並抓摸其胸部數分鐘,後逃離。

事發後不久,姜某等三人就分別被公安機關抓捕歸案,經審訊,三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均供認不諱。5日上午,李滄法院對上述三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別進行了公開宣判:被告人姜某犯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李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毛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庭審後,辦案法官總結了該類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主要特點:一、犯罪嫌疑人主要是通過交友、早戀、網絡聊天等方式,與被害人交往,趁機實施犯罪;二、熟人犯罪佔大多數,利用未成年人無人監護、防範意識差的條件,實施犯罪;三、未成年人雖然年小無知,但是有一定的表達能力,能夠揭發犯罪事實,有的案件是受害人說給同學或者小夥伴,進而家長得到消息而報案。

為有效防止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市中院少審庭副庭長馬新建議,應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強化家長履行監護及教育管理子女的職責,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護的能力,在依法嚴懲犯罪分子的同時,努力爭取社會各界的廣泛參與和支持,給予遭受性侵的未成年人補償或救助,切實實現對未成年被害人特殊、優先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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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檢察院可提前介入

日前,在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門頒布《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之後,青島市中院也與市檢察院、市公安局聯合制發了《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

《紀要》強調,對已經發生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安機關要組織專門力量,迅速立案、快速破案。對於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採取拘留和逮捕的強制措施;對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屬於可能實施新的犯罪、可能毀滅偽造證據、企圖自殺或者逃跑、共同犯罪的主犯以及不具備經濟賠償能力且被害人反映強烈、矛盾激化的情形之一的,一般也要採取拘留和逮捕的強制措施。

為了避免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紀要》規定,檢察機關可以提前介入偵查,指導公安機關調查取證,避免對未成年被害人反覆詢問。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詢問未成年被害人,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合適成年人到場。

猥褻兒童罪

目前,《刑法》在男女性幼童遭遇強姦時採用的法條不同,女童適用「強姦幼女罪」,而男童適用的則是「猥褻兒童罪」這一罪名。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責任編輯:慧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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