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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表態:贊成廢除嫖宿幼女罪


http://news.wenweipo.com   [2013-12-08]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答覆全國人大代表孫曉梅關於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議時,明確表示完全贊成廢除嫖宿幼女罪,認為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雖然對被告人進行了處罰,但也認可了幼女「賣淫女」的身份,這一標籤是對幼女的極大侮辱。最高人民法院希望能夠與社會各界共同推動全國人大法工委盡快立項廢除該罪名,如果一段時間內該罪名依然未被廢除,最高法院會進一步規範該罪的適用。

據新華網報道,今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了《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意見》第20條規定,以金錢財物等方式引誘幼女與自己發生性關係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幼女被他人強迫賣淫而仍與其發生性關係的,均以強姦罪論處。

對此,中華女子學院法律系副教授張榮麗指出,《意見》這一條款最大限度地壓縮了嫖宿幼女罪的實施空間,使其近乎虛設,間接向社會表明了最高審判機關在嫖宿幼女罪存廢問題上態度。「這一態度實際上對立法機關形成了倒逼效應:如果下面的執法機構已經不再執行的話,立法者該怎麼辦?」

問題

罪名侮辱受害幼女

記者從昨天召開的防範性侵幼女研討會上瞭解到,全國人大代表、中華女子學院教授孫曉梅從2010年開始持續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議。今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3939號建議的答覆》中表示,完全贊成孫曉梅代表提出的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議,「無論從法理上,還是從未成年人保護層面,廢除嫖宿幼女罪都有充分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刑法規定:「姦淫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也就是說,只要與幼女發生性關係,不論是否採用暴力、脅迫等手段,不論幼女是否同意,均構成強姦罪。這是基於幼女身心發育不成熟、尚不具備性決定能力的現實情況規定的,充分體現了法律對幼女性權利的絕對保護。但是,嫖宿幼女罪的規定,又間接承認了幼女可以「賣淫」、具備性自主能力,這不僅不符合幼女身心發育狀況,更與強姦罪的規定存在邏輯矛盾。

「我們經研究認為,只有廢除嫖宿幼女罪才能真正解決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答覆》中表示,廢除嫖宿幼女罪,能夠解決強姦罪與該罪之間根本性的邏輯矛盾;能夠更好地保護幼女名譽,實現「兒童最大利益」目標。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雖然對被告人進行了處罰,但也認可了幼女「賣淫女」的身份,這一標籤是對幼女的極大侮辱。司法實踐中,許多嫖宿幼女案被害人和家長對該罪名都非常不滿,社會各界特別是婦聯、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等部門對該罪名普遍不認可。但是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對幼女進行了不當的道德評判,往往容易給幼女及其家庭帶來嚴重的精神傷害,背離了文明國家對兒童保護的初衷。

最高法院在答覆中表示,「總之,我們希望能夠共同推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盡快立項廢除該罪名,如果一段時間內該罪名依然未被廢除,我們將加強調研,進一步研究規範該罪的適用。」

現實

「惡法」已被實際架空

最高人民法院在《答覆》中還透露,嫖宿幼女案件數量較少,2010年全國收案37件,2011年全國收案30件,2012年全國收案41件,平均每個省一年只有1件案件,在法律適用方面也未發現疑難或者量刑過於不平衡的問題。

中華女子學院法律系副教授張榮麗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答覆顯示了最高人民法院對嫖宿幼女罪進行了徹底的否定,這開創了一個先例:執法機關對一個罪名有看法的時候,可以用凍結,或者是最大限度壓縮執法空間的方法,來使得這個罪名在現實當中沒有了繼續適用的餘地。

在刑法中,姦淫不滿14週歲的幼女,最高可判死刑,如果和幼女之間存在自願性交易,可能會被認定為嫖宿幼女罪,最高刑期是十五年。該罪多年來一直被指為「惡法」,不但罪名構成對受害幼女的人格歧視與污名化,而且成為姦淫幼女者的保護傘,給犯罪嫌疑人留下一道法律「後門」。

今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了《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意見》第20條規定以金錢財物等方式引誘幼女與自己發生性關係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幼女被他人強迫賣淫而仍與其發生性關係的,均以強姦罪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周峰認為對此解釋,之所以這麼規定,就是防止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嫖宿幼女為由逃脫應負的強姦罪的罪責。也同時向社會宣示,這類行為不屬於嫖宿幼女罪的定罪範疇,而是應該定強姦罪。

進展

下一步刑法修改認真考慮

記者同時瞭解到,同樣是回復孫曉梅代表的建議,今年5月23日,全國人大法工委在答覆中稱,簡單取消嫖宿幼女罪可能並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

全國人大法工委指出,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將強迫幼女賣淫作為強迫賣淫罪的加重處罰情節;並規定對嫖宿幼女的,「依照刑法關於強姦罪的規定處罰」。《決定》的規定體現了對受害幼女的特別保護,但是從《決定》事實的情況看,因為各種原因,實踐中實際判處的案件比較少,效果很不理想。針對這種情況,為有利於嚴格執法,1997年修改刑法時,專門增設了嫖宿幼女罪,並比照姦淫幼女的刑罰設定了較為嚴厲的法定刑。

全國人大法工委表示,簡單取消嫖宿幼女罪,恢復到1991年《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規定的按照強姦罪處理的做法,可能並不利於問題的解決。

法工委認為目前主要問題出現在執法環節,法律適用錯誤導致一部分明顯屬於強姦性質的案件,被作為嫖宿幼女罪處理,確有「降格」之嫌,比如有的案件行為人明顯使用了強迫、威脅手段,或者明知道幼女被他人採用了強迫、威脅手段,依法應當屬於強姦罪,但按照嫖宿幼女罪處理了。有的錯誤地認為只要給付錢財了,就是嫖宿,進而把引誘、欺騙在校學生等未成年人發生有償性關係這種姦淫幼女的犯罪行為,也按照嫖宿幼女處理,屬於適用法律錯誤。「引發群眾非議的主要是這類案件。」對此,全國人大法工委提出,「需要進一步明確法律適用的界限,並加強法律監督,保證嚴格執法。」

但全國人大法工委也表示,對於代表提出的研討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議,「將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計劃,納入下一步刑法修改完善工作中認真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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