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廣州市民政局原副局長越健泉9次受賄9次行賄原局長李治臻,獲刑9年。
據新快報報道,去年,廣州市民政局原局長李治臻受賄案案發,牽出該系統多位官員買官賣官腐敗內幕,該局副局長越健泉也捲入其中。荔灣區法院認定越健泉9次行賄李治臻,共計60餘萬元。同時個人9次受賄,涉案金額50餘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行賄罪,兩罪並罰,對其判有期徒刑9年。判後,越健泉不服上訴。記者昨日獲知,廣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九出:求陞遷,行賄一把手60萬元
出生於1968年的越健泉是個地道的廣州人,大專文化。2010年,他在「市管辦幹部雙向選擇」中,成功從荔灣區府辦公室主任陞遷為廣州市民政局副局長,並分管多個重要處室,頗受李治臻器重。不過,其當副局不到兩年,就在去年「三打兩建」中捲入廣州市民政系統腐敗窩案。
荔灣區法院一審查實,2009年底至2012年間,越健泉為獲得時任廣州市民政局局長兼黨委書記李治臻(已判刑)在工作調動、分工方面提供的幫助,先後多次向李賄送人民幣共計60萬元、加拿大幣1萬元、金條2條。
這些財物共分9次送出,最早一次是在2009年。那時,越健泉在一酒家給了李治臻10萬元,之後如願以償從荔灣區府辦公室主任轉入民政系統,當上副局長。此後兩多時間裡,越健泉在春節、中秋節期間不斷給李治臻送錢,數額動輒5萬、10萬。
九進:謀私利,多在任職街道辦期間
法院還認定,從2004年至2010年,越健泉在擔任荔灣區橋中街街道辦事處黨工委書記、荔灣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廣州市民政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多人賄賂共計人民幣50萬元、港幣5萬元及友誼商店購物卡0.5萬元。
這些賄賂正好也是9單。這9單受賄,有8單發生在越健泉任荔灣區橋中街街道辦事處黨工委書記、荔灣區政府辦公室主任期間,其中包括2004年在橋中街金半島酒家拆遷補償過程中,為該酒家負責人周某謀取利益,從中受賄人民幣14萬元。這也是越健泉最大且最早的一單受賄。在擔任民政局副局長後,越健泉曾收受廣州市民政局原巡視員許千里(已判刑)賄送的友誼商店購物卡0.5萬元。
判決:刑期九年,繼續追繳違法所得
據此,荔灣區法院一審認為,越健泉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行賄罪,應對其數罪並罰。鑒於越健泉自首,可減輕處罰。法院決定對越執行有期徒刑9年,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繼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50.5萬元、港幣5萬元。
判後,越健泉認為量刑過重,稱其願意退還收受的賄賂款,請求從輕處罰。其辯護人則提出受賄數額認定有誤,稱其母親身體狀況極差,請求輕判。
廣州中院二審後認為,原審認定事實無誤,量刑適當,不予採納上訴意見,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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