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人民日報發表評論文章稱,廢除勞教見證制度文明進步的力量,折射上下互動共同推動法治中國的共識,使憲法的權威和尊嚴再一次得到維護。
在2013年即將落幕之時,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這一存續半個多世紀的制度從今走向終點。這是我國法治建設不斷推進中的又一重要舉措。
制度的變遷總是與社會的發展相適應,也顯示出與時代的「對位關係」。勞教制度的雛形,是1955年針對不夠判刑的「反革命分子」等進行的特殊「管理方式」。1957年《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被批准,宣告這一制度的誕生;1979年11月公佈的《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意味其作為一種維護社會治安的措施被啟用;1982年國務院轉發公安部《勞動教養試行辦法》,開啟勞教制度普遍化適用階段。可以說,在50多年的時間跨度內,從誕生、運行及至最後的廢止,這一制度都有著它的現實背景和歷史意義。
粗略回顧這段歷程,不難發現,勞教一直都在尋求自身的合理性,以不斷適應社會發展對制度的需求。在功能目的上,從當初的「政治控制」到後來的「治安控制」,再到近年來用於維穩需要,其在實現違法和輕罪行為的矯正上發揮了一定作用,也有利於維護特定時期的治安秩序。
但是,舊制度在尋求合理性的過程中,總會遭遇到一個自身難以突破的極限。當2002年勞動教養適用對像擴大為「十種人」之時,中國的民主法治進程也是輕舟已過萬重山,法治意識的增強和權利意識的覺醒,使得實踐中大量適用的勞教制度受到挑戰。尤其是隨著尊重和保障人權入憲,勞教制度日漸顯現出缺陷。
勞教制度最終走向消亡,是社會進步的結果,提供給我們一個普遍性的啟示則是:與人一樣,國家法治的肌體,也需要經常洗洗澡、治治病。如果說當年「收容遣送辦法」因孫志剛事件而廢止、舊拆遷條例因各種強拆事件而終結,那麼此次通過法定途徑廢止勞教制度,則更接近於主動的清理,意味著公民自由權利再一次得到伸張,憲法的權威和尊嚴再一次得到維護。
法治首先乃良法之治。一國的法律體系中,憲法是最高法、根本法。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說,「保證憲法實施,就是保證人民根本利益的實現。」憲法的有效實施,要求其他法律法規與憲法相違背時,能夠得到快速而果斷的制止和追究。對此,我國憲法將「監督憲法的實施」職權賦予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使其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從這個角度看,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依職權廢止勞教制度,正可感受到憲法實施的脈動。
在法治的長征中,當我們若干年後回望勞教制度的廢止時,或許能夠清晰感受到這一時刻的歷史性意義。廢除勞教清除的不僅僅是違憲的舊規範,清潔的也不僅僅是法律制度的肌體健康;在更大的意義上,它見證了制度文明進步的力量,折射出上下互動共同推動法治中國的共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