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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細解「姦淫幼女」犯罪


http://news.wenweipo.com   [2014-01-02]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根據中國對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相關規定,對於不滿十二週歲的被害人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對此,最高人民法院2日解讀稱,這說明,即使被害人身體發育、言談舉止等呈早熟特徵,行為人亦辯稱其誤認被害人已滿十四週歲,也不應採信其辯解。

據中國新聞網1月2日報道,這一解讀主要回應了關於如何認定「是否明知被害人系幼女」的爭議。一個現實中存在的情況是,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與幼女發生性關係,而以各種理由辯解是與幼女正常交往,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給審查認定案件事實造成一定困難。

最高法院等日前發佈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明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這是認定姦淫幼女等性侵害犯罪主觀明知問題的總原則。意見還以幼女年齡是否達到十二週歲為標準,對如何認定「明知」,分別予以指導和規範。

意見將對不滿十二週歲的被害人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規定為「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如此規定主要考慮到,十二週歲以下幼女基本都處在接受小學教育階段,社會關係簡單,外在幼女特徵相對較為明顯,即使極個別幼女身體發育早於同齡人,但一般人從其言談舉止、生活作息規律等其他方面通常也足以觀察其可能是幼女,而且從對幼女進行特殊保護的立場考慮,也不應存在爭議。

考慮到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週歲年齡段的幼女,其身心發育特點與已滿十四週歲的未成年少女較為接近,意見規定,從被害人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徵、生活作息規律等觀察可能是幼女,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也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最高法院說,這一規定屬於「相對確定的指引」,對於已滿十二週歲的幼女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如無極其特殊的例外情況,一般均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

「極其特殊的例外情況」是指,客觀上被害人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生活作息規律等特徵確實接近成年人;必須確有證據或者合理依據證明行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行為人已經足夠謹慎行事,仍然對幼女年齡產生了誤認,即使其他正常人處在行為人的場合,也難以避免這種錯誤判斷。

      責任編輯:Rose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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