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網 記者 肖晶 湖北23日電】22日,湖北省兩會閉幕,大會表決通過《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這部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首次審議並表決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即時生效。20萬公眾參與、懲處嚴厲程度等諸多亮點,讓該法規成為這一屆湖北省兩會上最受矚目的環節。
「千湖之省」湖北作為淡水資源最豐富的省份,長江、漢江流經該省,全省5公里以上中小河流4228條,總長5.9萬公里;100畝以上的湖泊843個。人們常說湖北的水多,但如今的現狀是,湖北的水少了,髒了,窮了。
根據去年湖北省科技廳配合環保廳對全省湖泊資源進行的摸底調查,相比上世紀五十年代,湖泊數量減少了一半以上,面積下降2/3;洪湖面積從此前的600多平方公里,下降到300多平方公里。四湖流域,如今僅剩下兩個,另外兩個已成為農田甚至旱地。
近幾年裡,水污染引起的公共事件,當地人們仍記憶猶新。2007年,錳礦渣致使清江水體污染,宜都市全市一度暫停供水;2011年,潛江境內的漢南河,由於沿岸化工企業的污染問題,嚴重影響下游居民生活;2012年,武漢白沙洲水廠異味一度引起市民到超市搶水;2013年府河東西湖、黃陂段水污染導致大量死魚,因分段管理問題,污染一度未得到及時解決。
同時,湖北作為三峽大壩庫區和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資源所在地,國家政策無疑也為湖北全省的水資源保護加壓。
對事關湖北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事件,充分發揮人大在立法中的作用,人大代表從立法參與者轉變為立法決策者,同時打開民主立法之門廣泛吸納公眾意見,這部地方性法規的成型被認為是一次成功的範本。
地方首現「按日處罰」制度
從草案披露的細則來看,湖北這部地方法規的嚴苛程度頗令人咋舌。
為避免過去多個部門參與的「九龍治水」弊端,採取行政首長負責制,一旦某個行政區域發生水環境損害,要對行政首長進行終身責任追究。這意味著,行政首長將終身背上「治水不力」的污點,關係到其績效考核、任免和陞遷。此外,轄區內水環境質量惡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處罰方面,在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等系列法律規定的前提下,該條例對行政處罰的下限做了提高。經過21日最後一輪審議修改,對有關違法行為的處罰下限由此前草案中的5萬元提高到10萬元。而相關的上位法中,最低罰款是1萬元起步。
在香港、台灣地區以及許多發達國家普遍實行的「按日處罰」條款也在國內地方性法規中首次被提及。即對於拒不整改的單位,執法單位可依法按天數每天進行加罰。這意味著,只要企業不整改,便可以對其一直罰下去,罰到違法者傾家蕩產,而不設時間上限。
此外,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排污者環保誠信檔案,並納入社會徵信體系。排污者的環保誠信檔案將向社會公開,並作為財政支持、政府採購、銀行信貸、外貿出口、企業信用、上市融資、著名商標和名牌產品認定的重要依據。
可以預見,在相關部門嚴格執行的前提下,該法規對當前水環境保護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難點將實現突破,從而對國內其他省市的水污染防治立法提供先行經驗。
破例「四審」 鄂人大首次表決重大法案
2013年初,通過廣泛徵集社會意見,湖北省人大常委會決定將《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列入正式立法項目和全年重點工作計劃,由湖北省環保廳等作為條例起草負責部門,採取專家立法模式,聘請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承擔立法起草任務並完成初稿,相關部門負責草案的條文修改、完善。
2013年9月,數易其稿後的《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送審稿通過湖北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提交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審議。9月23日起,人大常委會對草案先後進行了三輪審議,並於2014年1月向湖北省委常委會專題匯報,決定將草案提交湖北省十二屆人大二次會議進行審議表決。
一般來說,湖北省人大常委會的立法是「兩審三通過」,即經過兩次湖北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在第三次常委會會議提交表決。但這次,草案提請「四審」,在2014年湖北省十二屆人大二次會議召開期間,由人大代表集中審議並表決《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湖北省人大常委會過去曾將涉及人大自身工作的規定提交人大會議審議,但就事關湖北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重大法規案,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表決,尚屬首次。
吸引20萬公眾參與立法
2013年10月初,草案經過一審後,在湖北日報、荊楚網、省人大網站公佈,並通過十個基層立法聯繫點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並由湖北省人大帶隊先後赴全省七市實地調研考察河渠、污水處理設施。2013年10月至12月期間,關於該法規草案,開展了18項調研座套修改相關工作。據不完全統計,此次立法過程不僅有人大代表和60多名專家參與,湖北省人大同時打開民主立法之門,吸引20多萬公眾參與立法修訂,梳理出上千條有效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