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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增喜。 【文匯網訊】據中央電視台新聞中心官方微博「央視新聞」消息,今天上午,河南安陽市文峰區法院對「河南林州警察摔嬰案」一審宣判,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定故意傷害罪名成立,被告人郭增喜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當庭表示不再上訴。
河南省林州市公安局民警郭增喜故意傷害案,21日在安陽市文峰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公訴方指控,2013年7月18日21時45分許,林州市李某夫婦懷抱7個月大的女嬰散步到長安大道皇冠娛樂會所附近時,被酒後準備去歌廳唱歌的林州市公安局民警郭增喜突然搶走,摔在地上致使其頭部受傷。經鑒定,女嬰的損傷已構成輕傷。
此事在隱瞞了近一個月後,經媒體曝光公之於眾。2013年8月17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林州市公安局對郭增喜實施刑事拘留。8月22日正式逮捕。同年11月11日,安陽市文峰區人民檢察院受理該案,並依法提起公訴。
在當日的庭審中,被告人郭增喜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也沒有自行辯護。
郭增喜的辯護人河南興亞律師事務所律師殷保明、陳曉解認為,被告人郭增喜系自動投案,並能如實供述罪行;郭增喜摔傷女嬰系酒後失控行為,主觀惡性相對較小;郭增喜案發後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真誠悔罪,並且已經得到被害人的諒解,應酌定從輕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