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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行長性侵醉女 紀委書記調解


http://news.wenweipo.com   [2014-02-11]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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聶小姐收到的劉某明妻子發來的律師函。

【文匯網訊】湖南女子聶某舉報稱,浦發銀行福華支行行長劉某自稱離異,趁其醉酒與她發生性關係,許諾要對她負責,但聶某發現劉某並未離婚。隨後,浦發銀行深圳分行紀委書記約見聶某,使得雙方達成協議,劉某向聶某賠償25萬元。

據南方都市報報道,女子聶某舉報浦發銀行福華支行行長劉某明搞婚外戀,欺騙其感情。浦發銀行深圳分行副行長兼紀委書記張某則在2013年12月6日約見舉報人聶某,許諾「你提一個合理的(條件),我去和他說」。2014年1月26日,雙方最終達成協議,劉某明補償25萬元人民幣,條件是聶某不再繼續舉報。

女子舉報稱遭行長玩弄感情

舉報人聶某,上世紀70年代出生,自稱曾在房產公司上班。在多封寫給紀檢監察機關的舉報材料中,聶某描述她於2006年在李某公司上班,因此結識了李某的同學———浦發銀行深圳分行福華支行行長劉某明。

聶某描述稱,劉某明現年已將近50歲,駕駛寶馬轎車,住香蜜湖高端房產。兩人系湖南同鄉。結識之初,兩人並未深交,但此後劉某明對其展開追逐,並自稱已離異,前妻出國。

聶某描述稱,兩人有深交是發生在2012年11月15日晚上。當晚,劉某明先後四次發短信約她到福田中信廣場某酒吧喝酒。酒醉之後,劉某明送她回家,趁機與她發生了性關係,許諾要對她負責。

聶某向記者稱,此後,兩人曾多次在她的住處發生性關係,也曾在梅林某快捷酒店開房。

聶某告訴記者,兩人交往一個多月後,劉某明以在外應酬為由開始疏遠她。她自此展開調查,發現劉某明並未離異。聶某告訴記者,2012年年底,在她的追問之下,劉某明也向她承認自己沒有離婚,但是承諾可以安排她到銀行上班,又曾許諾送她出國到新加坡,離開這個傷心之地。

行長曾報警稱遭敲詐勒索

聶某稱,劉某明遲遲未兌現承諾,就在兩人發生糾紛之時,劉某明的妻子更在2013年7月委託律師向她發了律師函,對她提出警告。

聶某向記者提供了這份由廣東開野律師事務所發出的律師函。在這份律師函中,劉某明的妻子述,「你於2012年與劉某明建立不正當男女關係,在劉某明向你提出終止這一關係後,你便開始向劉某明索要財物,被拒絕後,你竟以向劉某明家庭告發、向其工作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檢舉與你的不正當關係相要挾,迫使其分三次向你給付『封口費』2.6萬元。此後,你又以出國務工為由再次向劉某明索要辦理出國費用約七萬元。上述事實有通話錄音以及轉賬憑單為證。」

律師函指出,劉某明給予其的2.6萬元錢財系夫妻共同財產,劉某明的妻子有權視事情的發展追索該筆錢財。同時,律師函還特別指出,聶某以散佈劉某明隱私相威脅勒索錢財的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勸聶某懸崖勒馬。

律師函一出,聶某與劉某明徹底決裂。2013年7月,聶某開始向浦發銀行深圳分行舉報劉某明婚外戀。「舉報就是為了出一口氣,讓劉某明身敗名裂。」對於律師函所述內容,她則認為,劉某明確實曾給過她錢財,但是並非她敲詐勒索,是劉某明主動提出來。

舉報從2013年7月一直持續到當年年底。面對這一局面,劉某明在2013年10月向福田公安分局福田派出所報案稱,遭遇敲詐勒索。

紀委書記協調以補償25萬了結

多方舉報起到效果,浦發銀行深圳分行在2013年年底採取了動作。2013年12月6日下午,劉某明的上級浦發銀行深圳分行副行長兼紀委書記張某,在浦發銀行深圳分行會議室約見聶某。

記者獲得了這份長達4小時的談話錄音。對於劉某明親屬威脅恐嚇聶某的事情,張某在會談中指出,他已經要求劉某明去阻止其家屬繼續對聶某實施傷害。

而對於聶某提出要處理劉某明的說法,張某認為,「你要求對他進行處理。處理他對這個事情有沒有好處,能不能解決問題?可不可能你們雙方坐在一塊和解?把這個事情了斷?」

張某更明確表示,提一個方案,小範圍解決掉此事。解決之後,聶某不再繼續舉報,劉某明則不再騷擾聶某及其家屬。

聶某最終同意由對方提一個方案。據聶某介紹,和談之後約一個月,浦發銀行深圳分行方面專門通知她到銀行,給了她一個信封,信封中裝了一份和解協議。

對於這份和解協議。聶某告訴記者,她極為擔心,這是銀行聯合劉某明設下的陷阱,讓她簽下協議,固定證據,然後以敲詐勒索報案將其拘捕。

為了應對這一可能的後果,聶某聘請了律師,為其審查協議內容。2014年1月26日下午,雙方在廣東開野律師事務所達成協議,劉某明本人並未出面,而是委託一名朋友出面,現場還有雙方的律師、福田派出所民警以及浦發銀行深圳分行工作人員。

雙方就協議的措辭進行了反覆的斟酌。最終,協議約定,劉某明一次性支付25萬終結雙方的糾紛。聶某在收到該筆費用後,不再向劉某明追究任何法律責任,包括不舉報,不信訪等。而劉某明也不能對聶某實施威脅恐嚇,並要約束其親屬不能對聶某實施威脅恐嚇。

據悉,次日劉某明為此支付了25萬元人民幣。

回應

銀行:

沒有證據證明舉報事項

記者昨日致電浦發銀行深圳分行相關負責人。相關負責人表示,聶某確實曾向該分行投訴劉某明違紀事宜,不過雙方各執一詞,劉某明本人並不承認此事,也沒有證據證明此事。事後,雙方自行進行了調解。

不過對於沒有證據一說,聶某則表示,實際上劉某明妻子發給其的律師函中已經寫明,劉某明與其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

記者昨日致電劉某明本人,劉某明則表示,此事情是一場誤會,目前已經全部解決。

由於劉某明曾向福田公安分局福田派出所報案,稱遭聶某敲詐勒索。記者昨日致電該分局獲悉,該分局證實此事最終由雙方調解結案。

說法

雙方自願

不算敲詐勒索

類似通過舉報,最終獲得被舉報人的錢財息事寧人的做法,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深圳律協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方壯毅律師認為,類似因為情感問題,產生的糾紛,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達成和解協議,以賠償息事寧人,日常生活中較為常見,他個人認為並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有律師告訴記者,類似情感糾紛引發的錢財賠付,其實是一個模糊地帶。不過,在司法實踐中,也曾出現過感情糾紛後,一方索要錢財遭判刑的案例。

細節

協議措辭斟酌再三

在2014年1月26日下午簽署協議的過程中。記者看到,協議的個別字眼被多次修改,如聶某要求在協議中註明補償款系劉某明「自願」給予。雙方最初的爭議焦點集中在為何要簽署這份協議。這份協議中只模糊稱,聶某投訴與劉某明有不正當男女關係,劉某明不認可投訴內容,雙方產生爭議,為解決爭議,達成協議。聶某對這一前提表示不滿,認為劉某明必須要認可與她有過不正當男女關係,這筆錢是對她的補償,否則她不能拿這筆錢,也不敢拿這筆錢。不過,劉某明一方的人員則強硬地表示,這個前提絕對不能變,否則無法達成協議。聶某推斷,劉某明可能擔心承認與她有不正當男女關係後,要遭到銀行方面的處分。而聶某的律師審查協議後,認為劉某明即便不承認發生關係這一前提,聶某也可以拿這筆錢,並不具有相關法律風險。

      責任編輯:吳筱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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