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2013年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情況,並公佈五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裴顯鼎公佈了王長兵等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生產、銷售「假白酒」案件詳情。王長兵等人用用工業酒精等勾兌白酒,銷售3448千克致5人死亡,6人重傷。案件經審理,判決被告人王長兵犯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以下為案件始末:
2002年,被告人王長兵開始用食用酒精摻入自來水、苞谷酒、甜蜜素等原料勾兌白酒冒充苞谷酒銷售牟利。2009年3月15日上午,王長兵安排其僱員覃長江、唐永鋒駕車到宜都市「楊老闆」(楊大連)處購買酒精。當日17時許,覃長江、唐永鋒來到楊永兵經營的宜都市聚能日化經營部,以2100元/噸的價格購買工業酒精(甲醇)3.74噸,並於當晚將酒精運回王長兵的制酒作坊。王長兵查看過磅單和其他單據後發現所購酒精系工業酒精的價格,與食用酒精的價格相差懸殊,但未核實原因。當晚,王長兵指使被告人唐倩用此次購買的工業酒精摻入自來水、苞谷酒、香精等原料勾兌成6000餘千克「白酒」。從次日起至同月25日止,王長兵及被告人覃長芬共銷售該批「白酒」3448千克。當地眾多居民飲用該「白酒」後中毒,並造成5人死亡、6人重傷、11人輕傷、2人輕微傷的嚴重後果。
另查明,2004年以來,王長兵生產食用酒精勾兌的「白酒」,冒充苞谷酒銷售共計185萬餘元;覃長芬參與生產、銷售的金額為186萬餘元;唐倩參與生產、銷售的金額為179 萬餘元。
案件經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判決:被告人王長兵犯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98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99萬元;覃長芬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99萬元;唐倩犯生產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96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