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劉漢、劉維等36人涉嫌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以及故意殺人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案件,於31日由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據新華社報道,咸寧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1993年以來,被告人劉漢與劉維、孫曉東(另案處理)等人通過在四川廣漢、成都和上海、重慶等地開設賭博遊戲機廳、經營建材、從事期貨交易等活動,逐步積累經濟實力。自1997年起,劉漢、孫曉東在四川省綿陽市註冊成立四川漢龍(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漢龍集團」),並以漢龍集團及其它經濟實體為依托,夥同劉維先後網羅了被告人唐先兵、仇德峰、劉小平、繆軍等人,逐步形成了以劉漢和劉維、孫曉東為首的較穩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人數眾多,組織者、領導者明確,骨幹成員固定。劉漢、劉維、孫曉東為該組織的組織、領導者;被告人唐先兵、劉小平等10人為骨幹成員;被告人劉崗、李波等20人為一般成員。該組織內部分工明確,劉漢負責決策和指揮整個組織的運轉,孫曉東負責執行劉漢指示及漢龍集團日常經營管理,劉小平負責漢龍集團財務管理,通過漢龍集團及其關聯企業的經營活動聚斂錢財,以商養黑;劉維主要負責領導曾建軍、陳力銘、文香灼等人充當打手或保鏢,為該組織排擠打擊對手,以黑護商。該組織通過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它手段獲取巨額經濟利益,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
咸寧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劉漢、劉維等人無視國家法律,聚集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並用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同時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買賣槍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在當地和采砂等行業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咸寧市人民檢察院指出,被告人劉漢、劉維等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串通投標罪,非法經營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妨害公務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窩藏罪,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為依法查清案件事實,充分保護被告人合法權益,提高庭審效率,檢察機關對劉漢等36人分7案提起公訴,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及時立案受理,在7個審判庭同步公開開庭審理案件。其中,第一至第六合議庭分別在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鹹安區人民法院、通山縣人民法院、赤壁市人民法院、嘉魚縣人民法院等地點審理劉漢、劉維、曾建軍等被控犯罪案件。第七合議庭在鹹安區人民法院第二審判法庭審理劉學軍等3人涉嫌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一案。為了保證本案刑事部分審理的連續性,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對刑事部分和附帶民事部分分開進行審理。此次庭審只針對刑事部分進行審理。
31 日的庭審過程中,27名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36名被告人及其50名辯護人等到庭參加訴訟。在審判長主持下,公訴人、辯護人分別向被告人訊問、發問,法庭對起訴書指控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事實進行調查,部分被告人對指控罪名無異議,部分被告人否認指控。被告人親屬、被害人親屬、群眾代表和媒體記者等500多人旁聽了庭審。
據瞭解,該案由咸寧市人民檢察院於2014年2月20日向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書立案受理後,及時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依法告知並充分保障了其享有的各項訴訟權利。被告人委託的49名辯護人在庭前充分會見了被告人,並查閱了全部案卷。開庭前,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召集了有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參加的庭前會議,就案件管轄、迴避、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交換了意見,對部分問題達成了共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