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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隊「大老虎」多涉基建腐敗案


http://news.wenweipo.com   [2014-04-14]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據北京青年報報道,3月31日,總後勤部原副部長谷俊山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一案,由軍事檢察院向軍事法院提起公訴。

中國軍內有哪些「老虎」曾被打落?落馬後又經過哪些法律程序?隨著中央反腐力度的全面推進,中國軍內反腐正經歷著對社會公眾而言更加公開透明的過程。

梳理

軍中「大老虎」多涉基建

在此前解放軍的軍內反腐歷史中,最為知名的「老虎」王守業。

王守業在2005年12月23日被中央軍委紀委「雙規」。2006年,63歲的王守業因貪污1.6億元人民幣,包養五名情婦,被中央軍事法庭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一同涉案的4名少將和7名大校中,5名被責令退伍,6名被降級。

資料顯示,王守業長期在軍內基建系統工作。其中,與近期被通報的軍內落馬高層相比,都曾經擔任過解放軍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部長。該部門主要負責軍隊的營房、港口、機關等基礎設施建設。

而原海軍副司令員王守業的違法亂紀行為,主要發生在1995年至2001年——執掌總後基建營房部大權期間。

從北京軍區後勤部基建營房部工程師到總後基建營房部部長,再到海軍副司令員,王守業的陞遷之路曾讓外界感到詫異,他的仕途簡歷也被鍍上了一層「傳奇」色彩。

「軍隊腐敗有其特殊性,一般容易發生在工程建設、物資裝備採購、經費使用管理、軍官選拔任用等領域。」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在接受北京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這些領域,恰恰是軍隊權力最為集中、與經濟往來聯繫最為密切的。」此前,軍隊系統內也有「大老虎」因經濟問題落馬。

2003年3月兩會期間,軍方人士證實曾擔任蘭州軍區副政委的肖懷樞因為經濟問題已被查辦,在當時見諸媒體的報道中,肖懷樞被描述為「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軍隊系統中因經濟問題治罪的最高級別的將領」。

原任海軍北海艦隊航空兵副司令員的孫晉美,曾任青島海軍流亭機場建設領導小組副組長,負責流亭機場改擴建工程,1988年被授予海軍少將軍銜,後因受賄被「雙開」。原解放軍第38集團軍政委邵松高,因貪污受賄被免職,於1996年被判處12年有期徒刑。

北京青年報記者根據公開報道不完全統計,近十多年來至少有兩位數的將軍級別高級軍官被懲處,其中不少人的貪腐行為集中在基建等領域。

莊德水發現,軍內這些腐敗行為的發生具有壟斷性、封閉性和交易性,「即以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以權力運行為手段,以破壞軍隊戰鬥力和純潔性為消極後果。」

機制

軍委紀委負責協調反腐

「中國軍隊反腐主要依靠軍委紀委,由其負責組織協調反腐工作。」莊德水說,除紀委外,軍隊政治機關對黨員要進行黨性、黨風、黨紀教育,腐敗軍官由軍事檢察院提起公訴,並送到軍事法庭進行審判。

軍隊紀委是軍內反腐的「主力軍」。根據中央軍委2010年印發的《中國共產黨軍隊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軍隊團級以上單位都要設立紀委,同時對各級紀委組成人員有明確規定,如軍級以上單位紀委由9至13人組成,設書記1人、副書記1至4人。

同時,作為一項有著悠久傳統的舉措,政治思想教育被視為中國軍隊反腐倡廉的一大「秘密武器」。但僅靠教育來遏制軍內腐敗顯然不夠,從制度設計上預防反腐早已開始。

2006年2月,中央軍委頒布《軍隊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若干規定》,標誌著軍內預防職務犯罪開始進入法制化軌道。

更為深入影響中國軍隊反腐進程的是審計制度的全面鋪開。作為反腐預防性舉措之一,2007年3月修訂後頒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審計條例》對審計制度有全面清晰的制度設計。審計對像範圍突破了此前的大軍區級高官任職和離任前審計,擴大至團級軍官。而2012年4月,在中央軍委層面設立專門的全軍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意味著軍隊審計監督工作「更上層樓」,給各級軍官的權力運作帶上了「緊箍咒」。

依據審計小組的工作部署,工程建設、房地產管理、大宗物資採購、醫療合作被列為監督的重點領域,而作戰部隊主官、專項建設負責人、機關部(局處)長等則是重點監督對象。

此外,派遣軍委巡視組開展巡視工作則是近年軍隊反腐的一大創新。和地方巡視相比,軍隊巡視既有相同之處又有不同的地方。比如,根據軍隊工作的保密需要,軍隊巡視組無法做到與中央巡視組一樣,把聯繫方式到巡視結果的信息都對社會進行公開。

開展專項整治活動是打擊軍內反腐的另一項重要內容。例如,由於近年來多起軍內腐敗案涉及到房產交易,軍內最近的一項專項活動是去年開始在全軍開展的房地產資源普查工作,試圖把建設行為和管理秩序納入規範化、法治化軌道。

程序

軍內打老虎一般經歷七環節

梳理王守業等高級軍官的落馬過程可以大致得出軍內「大老虎」被懲處的過程,簡單概括為「軍隊紀委介入、軍隊檢察院提起公訴、軍事法院審判」。

莊德水進一步對軍隊落馬高官的查處流程解釋說,根據辦案程序,軍內「打老虎」一般要經過案件受理、案件初核、案件立案、案件調查、移送審理、提起公訴、司法審判等基本環節。

原海軍副司令員王守業於2005年12月23日被中央軍委紀委「雙規」,2006年5月,軍委檢察部門介入了對王守業案的調查。由於王守業是軍方人大代表,對他的批捕,須首先終止其人大代表資格。

2006年6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發佈公告,接受了王守業提出的辭去全國人大代表職務的請求,王守業的代表資格終止。當年,解放軍軍事法院一審宣判。

由軍事審判機關管轄軍人犯罪的案件,是世界主要國家通行的做法。在我國,軍事法院作為專門人民法院,是國家設立在軍隊中的審判機關。根據國家司法權統一行使的原則,軍事法院依照法律規定或授權確定管轄範圍,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監督指導下履行審判職責。

在管轄範圍方面,軍事法院對軍內人員犯罪的案件依法行使審判權,軍內人員主要包括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等。

根據現行體制,中國的軍事法院分三級設置:基層軍事法院,大軍區、軍兵種軍事法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其中,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是最高審級,其職權包括審判正師職以上人員犯罪的第一審案件等四類。

有媒體報道認為,無論是軍事法院還是地方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都要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律規定。因此,軍事法院在庭審過程中的主要程序和一般法院大同小異,也有法庭調查、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等必要環節。刑事訴訟法還規定,案件受理後兩個月內宣判,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重大複雜案件,如果經上一級軍事法院批准,還可以延長三個月審限。

觀察

因涉軍事秘密 軍內反腐案較少公佈細節

2010年,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副主任、解放軍原副總參謀長劉鎮武上將曾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軍隊一直重視反腐問題,打擊腐敗的力度甚至比地方還要嚴厲。外界對軍隊反腐力度感受不夠,主要是因為反腐案件都是在軍隊內部系統查辦,不對外公開。

不公開審理符合國際慣例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該報道顯示,軍事秘密作為國家秘密的重要內容,關係國家安全,法律規定不公開審理此類案件,也符合國際司法慣例。比如,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因道德、公共秩序或國家安全的理由,可不使記者和公眾出席全部或部分審判,但任何判決都應公開宣佈。

「公開是最好的反腐劑,這適用於地方政府反腐要求,但並不適合於軍隊反腐,軍隊反腐更重視紀律權威和懲治力度,層級性和權威性比較明顯。」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認為。

國防大學教授公方彬亦撰文指出,軍隊的職業特性與職業特權制約著監督所必需的公開透明。軍事行動的保密與非保密的界限並不清晰和嚴格,更不為社會大眾所瞭解。

不涉及國家秘密應適當公開

既然軍內反腐和公眾保持著一定的距離,是否意味著軍內反腐和公共利益關係不大?莊德水並不贊同:「軍隊的力量源泉是人民群眾,軍隊離不開社會支持,而社會公共利益需要軍隊加以捍衛。軍隊反腐直接關係到軍隊本身的公信力和戰鬥力,關係到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軍隊切實開展反腐,不僅可以保證軍費的合理使用,讓軍隊取信於民,而且可以整肅黨紀軍紀,保證軍隊不改變其政治顏色。」

莊德水認為,對於軍隊腐敗案件的審理,只要不涉及國家機密這個前提,可以在適當範圍內向社會公眾進行公開。提升軍隊反腐透明度,充分發揮軍事發言人和新聞記者見面會的制度優勢,公開相關反腐進程和結果,對軍隊內部的腐敗分子形成威懾力。

他建議,軍隊管理層本身要重視人民群眾的意見反饋和利益表達,暢通軍隊信訪舉報渠道,讓基層軍官的一言一行處在人民群眾的監督視野內。

      責任編輯:連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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