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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歌手騰格爾訴同名商標案宣判


http://www.wenweipo.com   [2014-04-17]

香港文匯網訊 (記者郭燕 17日內蒙古報道)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內蒙古著名歌手騰格爾起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內蒙古騰格爾酒業有限責任公司商標爭議糾紛案。經過審理,法庭當庭作出判決,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所作出的爭議裁定,即註銷爭議商標的請求被駁回。

騰格爾認為,內蒙古騰格爾酒業有限責任公司以「騰格爾」商標註冊侵犯姓名權。所以據《商標法》相關規定,請求撤銷爭議商標。

而內蒙古騰格爾酒業有限責任公司則認為,「騰格爾」在蒙語裡是「蒼天」的含義,爭議商標並沒有侵犯騰格爾的姓名權。且內蒙古騰格爾酒業有限責任公司曾聘請騰格爾為自己產品做廣告,其本人當時也並未提爭議。現「騰格爾」商標已經註冊超過5年,騰格爾的爭議申請超過期限。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此事作出裁定,認為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已註冊商標,違反在先姓名權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5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5年的時間限制。而騰格爾主張在先姓名權請求撤銷爭議商標,應該在該商標註冊之日起5年內提出爭議申請,現騰格爾的請求已超過5年的法定期限,應當予以駁回。法庭經過審理,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所作出的爭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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