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新華網昨日(5月24日)報道,烏魯木齊「5·22」嚴重暴力恐怖案5月23日告破後,24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聯合發佈《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暴力恐怖活動的通告》。要求有4類違法行為的犯罪分子,30天內投案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者,可減輕或免於處罰。
通告明令,有組織、領導參加、實施或者煽動實施暴恐活動的,非法製造、販賣易燃易爆品管制刀具的等4類行為的違法犯罪分子,自本通告發佈之日起30日內投案自首,可爭取寬大處理。凡在通告期限內主動投案自首的,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投案自首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依法減輕或免除處罰。
通告鼓勵、保護各族人民群眾積極舉報上述違法犯罪活動、提供違法犯罪活動線索,動員、規勸在逃違法犯罪人員投案自首。凡舉報有功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並對檢舉揭發人予以保護和保密;對知情不報、窩藏、包庇、資助上述違法犯罪分子,或者幫助違法犯罪分子毀滅、偽造證據的,依法從嚴追究。對打擊、報復舉報人、控告人的,依法從重懲處。
四類涉恐行為
嚴禁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嚴禁實施或者煽動實施暴力恐怖活動,嚴禁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間接資助、支持、庇護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恐怖活動人員。
嚴禁製作、販賣、運輸、傳播、複製、持有載有暴力恐怖、宗教極端思想內容的宣傳品、移動存儲介質、新型電子產品、標識及物品,嚴禁組織、策劃、實施或者煽動實施宗教極端違法犯罪活動。
嚴禁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托運、寄遞、攜帶槍支、彈藥、易燃易爆及管制刀具等危爆物品,嚴禁傳授、傳播制槍制爆技術、方法。
嚴禁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策劃、煽動、運送、協助他人偷越國(邊)境。
郭聲琨:打盡暴恐不留後患
據公安部網站消息,國務委員、國家反恐領導小組組長、公安部部長郭聲琨5月23日在烏魯木齊市南郊殯儀館,獻上花籃,沉痛悼念在「5·22」暴恐案件中的遇害群眾,要求將殘害生命的暴恐分子及其團伙一網打盡,不留後患。
郭聲琨強調,要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一系列重要指示和中央決策部署,深刻認識當前嚴峻複雜的反恐怖鬥爭形勢,依靠群眾、發動群眾,以零容忍態度和堅決果斷措施,嚴密防範、嚴厲打擊,堅決把暴恐分子囂張氣焰打下去。
在烏市街頭,郭聲琨實地走訪人員密集場所,檢查安防措施落實情況。他指出,要強化武裝巡邏和安全防範,整改隱患、堵塞漏洞、消除盲區,確保安保工作無縫對接。
以下為通告全文。
《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暴力恐怖活動的通告》
為依法嚴厲打擊暴力恐怖活動,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嚴禁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嚴禁實施或者煽動實施暴力恐怖活動,嚴禁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間接資助、支持、庇護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恐怖活動人員。
二、嚴禁製作、販賣、運輸、傳播、複製、持有載有暴力恐怖、宗教極端思想內容的宣傳品、移動存儲介質、新型電子產品、標識及物品,嚴禁組織、策劃、實施或者煽動實施宗教極端違法犯罪活動。
三、嚴禁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托運、寄遞、攜帶槍支、彈藥、易燃易爆及管制刀具等危爆物品,嚴禁傳授、傳播制槍制爆技術、方法。
四、嚴禁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策劃、煽動、運送、協助他人偷越國(邊)境。
五、實施上述行為的違法犯罪分子,自本通告發佈之日起30日內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
凡在通告期限內主動投案自首的,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投案自首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依法減輕或免除處罰。
六、鼓勵、保護各族人民群眾積極舉報上述違法犯罪活動、提供違法犯罪活動線索,動員、規勸在逃違法犯罪人員投案自首。凡舉報有功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並對檢舉揭發人予以保護和保密;對知情不報、窩藏、包庇、資助上述違法犯罪分子,或者幫助違法犯罪分子毀滅、偽造證據的,依法從嚴追究。對打擊、報復舉報人、控告人的,依法從重懲處。
七、本通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舉報電話:110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廳
201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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