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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志光。 (資料圖片) 新快報記者 李小萌/攝 【文匯網訊】是捐贈還是銷贓?深圳市政協原副主席、汕頭市委原書記黃志光因受賄、非法持有槍支罪,去年年底經廣州市中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該案近日又起波瀾:對於這一判決結果,檢方提起抗訴,認為法院不予認定李亞鶴以黃志光名義捐款給寺廟的100萬元為賄款有誤。昨日,該案在廣東省高院二審開庭。
黃志光一審受賄、持槍被判14年
據南都報道,現年60歲的黃志光,從工人做起,歷任深圳市寶安區委書記、汕頭市委書記、深圳市政協副主席,官至正廳級,2011年2月落馬。2013年12月20日,廣州市中院對黃志光案一審判決,認定其受賄300餘萬,以受賄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4年,並處沒收財產50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80萬元、制式獵槍6支、制式氣槍1支、玉器擺件、香枝木羅漢床等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還將繼續追繳黃志光違法所得。
廣州市檢察院認為法院不予認定其中100萬元為賄款有錯誤,提起抗訴。
昨日庭審,黃志光供述了捐贈給雞鳴寺100萬元的經過。2006年黃志光母親去世後,黃在海豐縣蓮花山的雞鳴寺給其母親超度。住持告訴他寺廟需要維修,希望其可以找一些老闆來支持。不久,黃志光在與深圳市金光華實業集團公司原董事長李亞鶴喝茶時提及此事,李當即表示願意捐款200萬,其中100萬以黃志光的名義捐出去。對此,黃志光表示認可。
紙箱內100萬元現金成焦點
不久黃志光的兒子黃偉從英國留學回來,想學做生意。黃志光便將兒子引薦到李亞鶴處「取經」。當天回來的時候,李亞鶴送給黃偉一個大紙箱,自稱是土特產,讓其帶回家。直到大概十天以後,李亞鶴打電話給黃志光約其一起去雞鳴寺捐款,並且在電話裡「提點」:「一定要帶上紙箱。」黃志光稱自己「這才意識到裡面可能是錢」。但他表示:「自始至終都以為是土特產,也沒有打開過紙箱。」第二天,黃志光「原封不動地帶著紙箱來到寺廟,當著寺廟主持、財務的面打開紙箱」,裡面共有100萬元現金。考慮到自己的公務員身份,遂以兒子黃偉的名義捐贈給了寺廟。
控辯焦點
檢方:把100萬元帶回家,就是受賄
檢方抗訴認為,黃志光找到李亞鶴讓其捐款,李亞鶴提出以其名義捐贈100萬給雞鳴寺,黃志光對此默認,已經說明黃志光具有主觀方面的故意。其後,黃志光的兒子黃偉將100萬元的紙箱帶回家裡,黃志光已經對這100萬元有實際控制,因此受賄的客觀行為已經完成,犯罪客觀要素已經齊備,應當認定其構成了受賄罪。至於100萬捐給了寺廟,屬於事後對贓款的處理,並不影響對案件的定性。
黃志光:從未想將100萬元據為己有
對此,黃志光辯稱自己自始至終都沒有將100萬元據為己有的想法。辯護人稱雞鳴寺住持的證詞可以證明,一開始找到黃志光就是希望他可以找到商人出資捐助寺廟,並不是找黃志光拿錢。並且在捐款過程中,黃志光從來沒有向眾人提起這100萬元是自己或者是家裡人拿的。辯護人還特別指出,事後雞鳴寺還特意製作了一個木雕送給了李亞鶴作為答謝,這明顯表示雞鳴寺那邊很清楚,出錢的是李亞鶴而不是黃志光。
針對黃志光及其辯護人的說法,檢方提出:「如果是捐款給寺廟,為什麼不將錢直接帶到寺廟,而是將錢給黃的兒子帶回家?完全是多此一舉。」另外,針對辯護人提出的「收受他人款項的去向必然影響行為性質的認定」這一說法,檢方表示,不被認定為受賄的情形,僅限於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後,及時退還或者上繳的,而黃志光既沒有退還也沒有上繳,而是捐款,可以認定為私自處理或者變相使用。
該案目前仍在審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