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香港特區政府發言人16日表示,從17日起,就婚姻登記而言,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的重置性別,會被婚姻登記官視為該人的性別。
發言人表示,根據該終審法院命令,就《婚姻條例》(第181章)而言,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人士的重置性別,須視為該人的性別,並因此有權與異性締結婚姻。
當局於2014年3月在立法會提出《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旨在以成文法反映終審法院在W案中作出的命令,讓公眾清楚瞭解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變性人士可按其重置性別結婚的權利。
發言人說,條例草案須待立法會夏季休會後才可恢復二讀辯論及三讀。雖然如此,隨著終審法院的命令於2014年7月17日生效,從該日起就婚姻登記而言,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的重置性別,會被婚姻登記官視為該人的性別。
W出生時是一名男生,但後期被確診患有性別認同障礙。W自2005年開始接受醫學治療。在2008年成功接受變性手術後,她獲簽發新的身份證和護照,反映了她的性別為女性。2008年11月,W聘請了律師,向婚姻登記處確認她是否可以與她的男友結婚。W後來被拒。
之後,W入稟香港法院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原訟庭和上訴庭都維持婚姻登記官的決定,所以W其後上訴到終審法院。於2013年5月13日,終審法院推翻婚姻登記官的決定,裁決W可以與她的男友結婚。但終審法院亦同時下令暫緩執行裁決一年,允許政府有更多時間修改法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