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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醫」胡萬林再次害死人今受審


http://news.wenweipo.com   [2014-09-02]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神醫」胡萬林再次涉嫌非法行醫致人死亡案在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2013年10月,河南省新安縣檢察院批准逮捕包括胡萬林在內的4名嫌疑人,他們組織的「養生班」所提供的藥物導致一名前來學習中醫知識的大學生死亡。

據人民網報道,2000年,胡萬林曾因犯非法行醫罪被判15年。被害人律師張偉在接受人民網記者採訪時表示,被告人胡萬林等人的行為已構成非法行醫罪。胡萬林屬再犯,甚至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如只構成非法行醫罪,應以最高刑期判決15年有期徒刑。張偉稱,被害人云某的家屬已提出索賠110萬,但暫未達成。

「神醫」胡萬林涉嫌非法行醫致人死亡

據瞭解,2013年8月31日,22歲的大學生雲某,跟隨胡萬林的「養生班」進入河南新安縣龍潭大峽谷景區併入住農家賓館,一行十餘人,除患者外還有像雲某一樣的中醫愛好者。而雲某在服用了由胡萬林等人提供的「神藥」之後,隨即出現嘔吐、脫水等症狀,當晚搶救無效死亡。

經河南科技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云旭陽符合因飲用含芒硝(類)的液體後引起噁心、嘔吐等,合併腸炎和上呼吸道感染導致機體脫水、水電解質平衡紊亂和急性呼吸道循環功能障礙而死亡的徵象。

案發當日,警方趕到案發現場將被告人胡萬林、呂偉、唐孟君、賀桂枝等人抓獲。

被害人律師:索賠110萬暫未達成

非法行醫罪最多只能判15年

此案被害人律師張偉在接受人民網記者採訪時表示,被告人胡萬林等人的行為已構成以非法行醫罪。根據刑法第336條的規定,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對於本罪的理解和認定,司法實踐中存在諸多爭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由於胡萬林屬於再犯,張偉認為,胡萬林曾在2000年因非法行醫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此次再次致人死亡,已明顯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所謂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張偉稱,若只構成非法行醫罪,則應以最高刑期即判決十五年有期徒刑。就民事賠償部分,張偉表示,被告人均有意願賠償,被害人云某的家屬已提出索賠110萬,但目前就賠償數額部分並未達成一致,暫無具體進展。

張偉預計,此案不會當庭宣判。

2000年,胡萬林曾因犯非法行醫罪被判15年

被告人胡萬林,綽號「耕耘大師」、「陰靈道人」、「胡大師」,男,1949年生,四川綿陽縣人,2000年9月因犯非法行醫罪被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罰金十五萬元,2011年12月11日刑滿釋放,因涉嫌非法行醫於2013年9月1日被新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行醫罪於2014年9月30日經新安縣人民檢察院批准,由新安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法院認為,被告人胡萬林等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非法行醫,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行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萬林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責任編輯:張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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