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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刑訊逼供致死案細節公佈


http://news.wenweipo.com   [2014-09-22]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2013年3月初至3月24日,哈爾濱市道外分局幾名刑警和數名非警務人員先後「合作」了7起刑訊逼供案件。他們數次對拒不供述的嫌疑人電擊、灌芥末油,致一人死亡。讓人震驚的是,程小偉、潘永權、李春龍、李迎彬等參與刑訊逼供人員的身份根本不是警察。

據新華網9月21日報道,在訊問犯罪嫌疑人過程中,一些非警務人員與幾名刑警一起,數次對拒不供述的嫌疑人電擊、灌芥末油,致一人死亡。最新曝出的哈爾濱市道外公安分局警察與「特情」聯手刑訊逼供案,反映出執法過程的混亂,嚴重損害了司法機關的威信。

刑訊逼供案浮出水面 警察與非警務人員參與其中

事實上,早在2013年上半年,這起刑訊逼供案件即多次被舉報。上訴案件的審理,讓這起警察和「特情」共同參與的刑訊逼供案件終於浮出水面。

因不服哈爾濱市道外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巖等7人刑訊逼供案的一審判決,被告人吳巖、張思亮、趙曉光、程小偉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8月29日下午1時,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此案。

一審判決認為,吳巖、張思亮、趙曉光身為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在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中,使用變相肉刑手段逼取口供,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均已構成刑訊逼供罪。程小偉、潘永權、李迎彬、李春龍雖非司法工作人員,但在實際參與審訊活動時,與具備刑訊逼供犯罪主體身份的吳巖、張思亮、趙曉光等人共同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應當以刑訊逼供犯罪的共犯論處。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判決吳巖犯刑訊逼供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程小偉犯刑訊逼供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潘永權犯刑訊逼供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張思亮犯刑訊逼供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李春龍犯刑訊逼供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李迎彬犯刑訊逼供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趙曉光犯刑訊逼供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4名上訴人及未提出上訴的原審被告人李迎彬、李春龍、潘永權,吳巖辯護人李濤、張思亮辯護人田英、趙曉光辯護人李海濤到庭參與訴訟。

電話機電擊、灌芥末油,七起刑訊逼供讓人震驚

記者經過多方瞭解,一審法院認定了七起刑訊逼供案,案件集中發生在2013年3月,刑訊逼供的手段十分惡劣,細節讓人震驚。

2013年3月7日18時許,道外分局刑偵一大隊大案中隊抓獲涉嫌販賣毒品的翟某、商某以及在商某家中吸食毒品的姜某、孫某等四人。在審訊過程中,程小偉、潘永權、李春龍採用老式軍用手搖電話機電擊以及灌芥末油的方式對翟某逼取口供,時任該中隊偵查員的趙曉光為防止他人看到該情形,將姜某、孫某帶至另外一間屋內看押。

翟某在證言中說,他們把我抓進去,銬在鐵椅子上,用電棍電我,問我毒品來源。後來他們拿來一個老式電話機,旁邊有個把,上面接出兩根電線。他們把電線綁在我的腳趾上,開始搖電話,我渾身抽搐,當時電了我七八次。

這只是數起刑訊逼供案的一個細節。除此之外,2013年3月初至3月24日,道外分局刑偵一大隊大案中隊幾名刑警和非警務人員程小偉、潘永權、李春龍、李迎彬等人還有分有合地「合作」了6起刑訊逼供案件。3月24日,在審訊過程中,導致一人死亡。

3月24日晚7時30分許,道外分局刑偵一大隊大案中隊抓獲王某、梁某等人,因梁某有販毒嫌疑,在對其進行審訊時,梁不供述,吳巖遂指使程小偉、潘永權、李迎彬用老式軍用手搖電話機對梁某進行電擊,程小偉用鞋底抽打梁某頭面部,期間,梁某猝死。

在訊問過程中,梁某曾出現不適。給其打開械具後,梁某開始掙扎。在場人員以為他是裝的,又給其戴上械具。後來發現梁某真的不行了,才給其做人工呼吸和心臟復甦,並撥打120。

      責任編輯:連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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