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 周方怡 寧波報道)浙江寧波海曙法院日前審理了一起「全能神」邪教組織案,被告汪某某為該邪教組織浙江地區的高級領導,因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
據瞭解,安徽籍婦女汪某某現年38歲,2006年左右在浙江省寧海縣經他人傳教接觸到「全能神」邪教組織,成為該組織一名成員。汪某某的丈夫證實,自從信奉「全能神」之後,汪某某近兩年沒有回家。
2010年至2011年,汪某某在邪教組織中主要從事傳遞紙條的工作,於2011年11月被選為該邪教組織在浙江省寧海教會帶領,後擔任講道員。2012年2月前後,汪某某開始擔任該邪教組織寧海小區帶領(相當於該邪教組織在浙江省寧海縣、象山縣、三門縣等地區的最高指揮)。
2013年2月前後,汪某某赴寧波擔任該邪教組織寧波地區代辦,負責寧波、台州、溫州、舟山四個地區的邪教宣傳、組織人員管理、工作考評等工作。2013年6月25日,汪某某在其寧波海曙的租住地被民警抓獲,民警在室內查獲了「全能神」邪教宣傳品以及各類通訊聯絡工具、來往書信紙條、電腦等相關物品。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汪某某組織、策劃「全能神」邪教組織人員公開進行邪教活動,利用「全能神」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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