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高先生名下有一輛汽車被盜,之後他多次到北京市交通委申請不搖號直接取得小客車購車指標,但遭到拒絕。高先生於是將北京市交通委告上法庭。一審被駁回後,高先生上訴。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終審宣判,法院駁回了高先生的訴求,維持原判。
據北京青年報報道,高先生稱,他名下原來有輛車,但2005年的時候車輛被盜了。從今年1月起,他多次到市交通委直接申請購車指標,但都被對方拒絕,理由是經過核查發現他名下有輛被盜搶車輛,不符合申請取得被盜搶小客車指標的情形,不能獲得指標。
今年4月,高先生將交通委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定交通委向他出具被盜搶小客車指標確認書。
此案一審時,市交通委稱,根據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及京牌小客車被盜搶搖號申請工作等相關規定,2010年12月23日前小客車被盜搶並由公安機關立案的,不再計為個人名下登記的小客車,符合申請搖號條件的原所有人可以申請參加搖號取得指標;2010年12月23日後小客車被盜搶並由公安機關立案的,符合條件的原所有人可以申請直接取得指標。高先生的車輛是在2005年被盜搶的,因此不能直接申請取得小客車指標。
一審法院經審理最終駁回了高先生的訴訟請求。高先生不服上訴。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市交通委針對高先生《申請小客車購車指標申請書》作出的回復結論是正確的,最終駁回了高先生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新聞內存
小客車如被盜搶 申請指標有時限
根據《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2013年修訂),從2014年1月1日起,單位或者個人名下處於正常登記狀態的小客車若被盜搶,公安機關立案滿12個月後仍未追回,可在此後6個月內申請小客車指標。
但根據這個規定,被盜車輛是有時間限制的,被盜車輛須是2010年12月23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被盜搶,這種情況下,公安機關立案滿12個月後仍未追回,從2014年1月1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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