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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銷售假藥罪不再設入罪門檻


http://news.wenweipo.com   [2014-11-18]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據中新網報道,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韓耀元18日表示,對生產、銷售假藥罪不再設置入罪門檻,除「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以外,對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都應該追究刑事責任。

「兩高」18日舉行發佈會,發佈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

韓耀元指出,對於危害藥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除進入刑事司法程序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以外,還有一部分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追究行政責任。我們在研究起草《解釋》時,對違法與犯罪的界限,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等問題進行了認真研究,本著加大對危害藥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打擊力度,同時加強可操作性的考慮,作出了相關規定。

例如,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有關規定,對於生產、銷售假藥的,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解釋》對生產、銷售假藥罪不再設置入罪門檻,除「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以外,對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都應該追究刑事責任。

韓耀元稱,《解釋》第一條明確了生產、銷售假藥罪七種從重處罰的情形。這條規定體現的精神就是:以「零容忍」的態度打擊生產、銷售假藥犯罪,對於生產、銷售假藥具有《解釋》第一條規定七種情形之一的,不僅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還要從重處罰。

又如,根據《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解釋》第二條將「造成輕傷或者重傷的」、「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等四種情形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以生產、銷售劣藥罪追究刑事責任。

韓耀元表示,上述規定都明確了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的界限,有利於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無縫銜接。在打擊危害藥品安全違法犯罪過程中,對於符合《解釋》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行政執法部門要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在進行刑事處罰的同時,對符合《藥品管理法》等法律規範規定的行政處罰條件的行為,有關行政執法機關也要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對於沒有達到《解釋》規定有關犯罪的定罪標準,以及刑法沒有規定為犯罪但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等法律規範的行為,要由相關行政執法機關追究行政責任。

韓耀元進一步指出,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對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或者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而不受理、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依法督促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監督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對於負責藥品監管行政執法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檢察機關應當及時立案查處,構成瀆職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韓耀元介紹,今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專門部署開展危害民生刑事犯罪專項立案監督活動,此次專項監督活動的目標就是要監督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一批發生在群眾身邊、侵犯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危害民生犯罪案件,其中包括危害藥品安全犯罪案件,切實防止和糾正以罰代刑、有案不移、有案不立、放縱犯罪等行為,推動完善危害藥品安全違法犯罪案件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形成打擊合力,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責任編輯:夏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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