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教育部昨天印發《關於加強直屬高校直屬單位財務隊伍建設的意見》,要求實行迴避制度,單位領導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財務機構負責人或財務主管人員。
大額資金使用須由集體決定
據京華時報報道,《意見》指出,各單位領導班子承擔財務管理的主體責任,要完善領導班子決策制度和議事規則,凡屬重大決策事項、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重大問題,要加強前期論證,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
凡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班子中不設與總會計師職權重疊的其他副職。對資金規模大、經濟活動頻繁的直屬單位,逐步實行總會計師委派。總會計師由教育部負責選聘、委派,實行異校(單位)任職。
考慮到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牽制關係,總會計師原則上不宜分管基建、後勤等大額資金使用部門。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經濟上造成損失、浪費的行為,總會計師應及時制止或者糾正。總會計師實行任期制和定期輪崗制度。
財務機構負責人應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水平;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掌握教育財務管理的有關知識;一般應具有經濟、管理類專業背景,具有3年以上財經、會計、審計、資產等管理崗位工作經歷。
直屬高校財務機構負責人任命應事先徵求總會計師(或主管財務校領導)意見,達成一致後再按程序進行。財務機構負責人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應與單位領導班子相同,原則上不超過兩屆或10年。
領導直系親屬不得負責財務
根據教育部要求,要加強財務人員配備和規範管理。鼓勵目前尚無獨立財務管理機構的單位,逐步創造條件設立單獨的財務機構。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在有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並在專職會計人員中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應鼓勵和支持不同崗位上的財務人員有計劃地進行輪換。此外,要實行迴避制度。單位領導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財務機構負責人或財務主管人員。財務機構負責人或財務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財務機構中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