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備受關注的反家暴立法終於有眉目。20日,廣東省婦聯召開反對家庭暴力立法研討會,記者從會上獲悉,已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期的反家庭暴力法,目前已由國務院法制辦擬出草案(送審稿)。記者翻閱草案發現,違背配偶意願實施性侵、對未成年人實行性侵的都屬家暴,而戀愛同居時有暴力行為等都可以按家庭暴力的情況進行處理。
參與本次立法研討會的多位專家表示,草案對家庭暴力定義、預防、救助及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的規定有了十分明顯的突破,對正在致力於制定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條例的廣東有啟發作用,廣東可更加細化相關規定,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出具有地方特色的法規條例。
建議「經濟控制」入家暴
草案除了明確「家庭暴力」的定義外,還專門列出「准入條款」:「具有戀愛、同居、扶養、照料或委託監護等關係以及曾有過配偶關係者之間的暴力行為,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卓冬青認為,這份全國性的立法草案在家庭暴力定義上有所突破,明確了各種家暴情形;對於戀愛、同居時發生暴力行為也可依照家暴情形進行處理的規定更是一大亮點,「建議在立法時一定要保留這一條,也建議廣東在出台地方性條例時也加入相應條款。」
據瞭解,近年來,廣東省婦聯也一直致力於推動反家暴的地方性法規出台,並起草了《廣東省家庭暴力防治條例》(建議稿),已列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C類立法規劃。有專家曾提出,屬於地方性法規的建議稿中,對於家庭暴力的定義應當加入「冷暴力」的內容,對此卓冬青表示,「冷暴力」根本無法明確界定,因此也無法在家暴中明確體現。但卓冬青表示,根據現實情況,全國反家暴立法可以考慮將「經濟控制」也列入家暴的定義範疇。
離婚期間性侵妻子是強姦
此外,草案對實施家暴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也進行了相應明確,最突出的是明確提出,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或法院正在審理雙方離婚案件期間,男方以暴力手段強行與女方發生關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進行處罰,即「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省婦聯權益部相關負責人表示,這也是首次以強姦罪對這兩種情形進行處罰。
此外,草案也明確對於受害人因長期遭受家庭暴力對加害人造成損害,構成犯罪的,應當免除、減輕或者從輕處罰。
接家暴報案應立即出警
大部分受暴者被施暴時不願出聲,相關職能部門也無法作出裁定,甚至有所推諉。
對此,草案明確「首問負責」制度,明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接到有關家庭暴力的報告、控告和舉報時都應當接受。
而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的報案、控告和舉報後,應當立即出警並根據具體情況採取相應措施,其中包括及時詢問當事人和現場目擊證人,使用錄音、錄像、攝像等方式固定相關證據並製作書面記錄等。
北京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小非表示,此舉明確了相關部門的職責,並同時解決了家暴「舉證難」、「立案難」等困難。
法院可發人身保護令
處理家暴事件時,出具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也是法院會採取的一種方式。東莞二院民一庭副庭長段雅榮告訴記者,從目前的法律程序上,人身保護令依附於訴訟而存在,尤其是離婚訴訟,而在一些家暴案例中,受害人並不願離婚,便無法申請人身保護令,無法獲得法律保護。
記者留意到,草案中的相關規定或許能解除這樣的尷尬。草案明確,受害人沒有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存在家庭暴力情形的,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護措施。
什麼是「家庭暴力」?
草案明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侵害身體、性或精神的下列行為:
(一)以毆打、捆綁、傷害等手段侵害家庭成員的;
(二)非法剝奪或限制家庭成員的人身自由的;
(三)遺棄或嚴重忽視年幼、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的;
(四)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的;
(五)違背配偶意願實施性侵害的;
(六)脅迫、恐嚇、跟蹤、騷擾家庭成員的;
(七)以侮辱、誹謗、宣揚隱私等方式造成家庭成員精神損害的;
(八)以其他手段侵害家庭成員身體、性或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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