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新京報報道,因為「真兇」沒有落網,就被繼續打入另冊,甚至被重新列為犯罪嫌疑人,那麼終審判決的既判力何在?司法權威何在?希望本案成為中國明確「禁止雙重危險原則」的契機。
今年8月,經歷了八年牢獄之災的念斌,剛剛被福建省高院判決無罪。然而如今,念斌發現自己還是一個「犯罪嫌疑人」。今年9月,平潭縣公安局竟然重新將念斌列為之前投毒案的「犯罪嫌疑人」。
對法院已經終審判決無罪的人,就同一個案件重新追訴,這是否合法呢?
「禁止雙重危險原則」是現代許多國家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即任何人已經依照一個國家的法律和刑事程序被最後定罪或者宣告無罪的,就不得以同一罪名再予審判和懲罰。根據該原則的要求,同一個人因為同一個行為不得遭受兩次審判或者懲罰。
這有什麼意義呢?首先,這制約了國家刑罰權的啟動,防止國家濫用刑事程序,通過不斷的追訴使公民陷入無休無止的困窘、折磨中。這不僅是保護公民的權利,更通過限制「只能追訴一次」來提升辦案效率。
其次,「禁止雙重危險原則」也是為了維護司法權威。近年,針對「信訪不信訴」「纏訪」問題,中央屢次強調發揮司法作為矛盾終極解決機制的作用。全社會應尊重法院的終審判決,不能對終審的案子搞無理糾纏,否則就等於打開了「潘多拉魔盒」。
就司法現實來說,我國法律雖未直接明確「禁止雙重危險原則」,卻明確了二審終審、無罪推定、保護當事人人權等原則,不允許隨意啟動程序推翻已生效的終審判決。比如,呼格吉勒圖殺人案是因為趙志紅自供「真兇」,並且準確指認了現場,對被害人身高等細節有清晰的供述,這足以構成「有新的證據」,動搖原判決的正當性,所以就應啟動再審程序。
同理,相關司法解釋也規定,對於已經宣告無罪的案件,除非有「新的事實、證據」,否則不接受重新起訴。這也成為中國式的「禁止雙重危險」機制。
當地警方有權對這個案子重新立案偵查,追查真兇。但沒有新證據的情況下,不可以把念斌再列入犯罪嫌疑人。
之前念斌在監獄裡整整8年,期間當地警方都沒找到充分的有罪證據,所以念斌才會被判無罪。然而在8月22日的無罪判決之後,9月警方又重新將念斌列為嫌疑人。8年當地警方都沒有找到的證據,在念斌被判無罪十多天之後,居然就「找到了」?
其實目前進入某種悖論中——對已經被宣判無罪的念斌,將念斌列為嫌疑人必須有「新的證據」;而目前案件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可以不公佈相關「新的證據」。那麼這麼做的司法公信在哪裡?
有一種「維穩思維」必須被駁斥,就是:認為出了命案,就必須有人被關起來;「真兇」沒有落網之前,念斌就不能放出來,哪怕終審判決其無罪,否則就是「無法告慰死者」。這其實是枉法維穩。既然沒有證據證明他犯罪,那麼還讓他戴著「犯罪嫌疑人」的帽子,這涉嫌「有罪推定」。
被終審判決無罪的人,因為「真兇」沒有落網,被重新列為犯罪嫌疑人,那麼終審判決的既判力何在?司法權威何在?入獄已8年的念斌,難道一輩子就要被這麼糾纏下去?希望本案成為中國明確「禁止雙重危險原則」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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