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大公報今天發表署名李繼亭的文章《憲法日看「佔中「毀法違憲》,文章指出「佔中」者表面上是在聲稱爭取「民主自由」,但實際上卻是意圖挑戰憲法的地位。內容如下:
12月4日是我國首個「憲法日」,全國各地都會展開憲法的宣傳教育活動。而對於香港來說,「憲法日」同樣具有重要且特殊意義。一個不爭事實是,回歸十七年來,不知憲法、不尊重憲法,甚至否定憲法的言行,在香港社會絕非少數,「佔中」的發生令市民對此感受尤深。平日喊?「法治」口號的政客,公然挑戰憲法的地位,甚至詆毀、否定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意圖自定新的憲制安排。這些都一再證明,香港社會嚴重缺乏對憲法的正確認識,任由情況惡化下去,必將損害香港的根本利益。因此,香港社會應充分利用「憲法日」的機會,認真學習憲法、認真學習中央與香港特區關係,以利正確落實「一國兩制」、維護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
「憲法日」設立的根本目的,是要通過對憲法的宣傳教育,以弘揚法治精神,推動依法治國的進程。「依法治國」是我國的治國方略,已經鄭重載入憲法,也在十八屆四中全會的決定中得到進一步體現。而「依法治港」則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也是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維護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基本保證。不認識到這一點,則無法認清當前香港的政治現狀,也無法解決種種問題癥結。事實上,嚴重缺乏對憲法的認識,甚至是故意去否定憲法效力與地位,直接導致諸如「佔中」這類問題的出現。
第一,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全國範圍施行,同樣在香港生效。憲法施行於全國,是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象徵和體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一個具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因此,憲法從總體上是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而憲法的效力及於香港,正是「一國兩制」方針和香港基本法得以有效實施的最根本的法律保障。如果認為只有香港基本法在香港實施,而作為香港基本法立法依據的憲法的效力卻不及於香港,是難以理解的,在邏輯上是矛盾的,在實踐上是很不利於「一國兩制」方針和香港基本法實施的。一如喬曉陽所指出的,憲法的效力如果不及於香港,基本法也便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末。很難解釋,脫離了憲法,「一國兩制」方針和香港基本法能夠單獨獲得法律效力。
第二,憲法決定了「一國兩制」下特殊的中央與地方關係。憲法規定,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這說明我國是單一制國家,由中央國家機關代表國家行使主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憲法設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的權力,是中央根據憲法以基本法的形式授予的,不是香港本身固有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處於國家的完全主權之下,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轄。在這一點上,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和中央與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關係一樣,都是單一制下的中央與地方的關係。但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為了有利於香港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中央通過香港基本法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高度的自治權。
正確認識憲法及基本法,也就能準確把握香港的真實地位與明白權力從何而來。但顯而易見的是,當前香港社會,對基本法認識尚且不足,更何況是對一國之根本大法的憲法了。中央政府對此也有充分的瞭解,事實上,在四中全會的決定中,全面闡述了中央依法治國的理念及具體方針政策,當中強調:「堅持憲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依法行使中央權力」等等。有輿論指出,「決定」這種提法實際上是反映了當前香港種種問題的核心。
以此次「佔中」為例,反對派政客打?各種各樣的旗號,表面上是在聲稱爭取「民主自由」,但實際上卻是意圖挑戰憲法的地位;他們詆毀、否定人大常委會對特區政改的決定,要求撤回人大決定,意圖自訂新的憲制秩序。「佔中」的所做所為,實際上是在「毀法違憲」,惡劣影響至為深遠。
昨日,也即首個國家憲法日到來之際,國家主席習近平指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並表示要以設立國家憲法日為契機,深入開展憲法宣傳教育,大力弘揚憲法精神,切實增強憲法意識,推動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更好發揮憲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的重大作用。
「憲法日」無疑是一個很好的機會,讓香港各界「惡補」憲法知識,對認清香港所處地位,把握依法治港的精神,將起到積極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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